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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教員資格,教統局已修訂有關的教育條例,法例生效日期: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由生效日期起:
(一)在中、小學或專上院校任教的准用教員的最低學歷要求為專上教育程度(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
(二)由准用教員轉為檢定教員
准用教員必須具備相關師資訓練才可以註冊為檢定教員。過往單憑教學經驗由准用教員轉為檢定教員的註冊規定已經取消。
- 本會呼籲,現職教師如(a)已持有學位而又具備三年認可教學年資者、(b) 非學位而又具備十年認可教學年資者,應盡快向教統局註冊成為檢定教員。
- 教統局給予上述(a)、(b)情況的最後註冊限期,為生效日期起計的兩個月內申請註冊。換言之,在2004年12月1日起,教統局不會批准沒有師資訓練者註冊成檢定教員。有關教師只能在原校教授現有科目,無法轉校、更改教授科目或級別。
(三)未具備學位資格的現職准用教員
未具備學位資格的現職准用教員,倘若正在修讀或已獲取錄修讀認可師訓課程,亦可在生效日期起計的五年寬限期內轉校、更改教授科目或級別,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獲賦權,可向有關教師發出教員許可證。香港教育學院將開辦在職教師培訓課程(課程屬自資性質,只開辦一次),請盡快向校方查詢報讀詳情。
(四)持有學位而尚未接受師資培訓的現職教師,請盡快修讀在職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證書課程,便可以註冊成為檢定教員。
本會呼籲仍未註冊為檢定教員的老師盡快致電27807337與本會權益及投訴部聯絡。
* 相關資料:請閱2003年10月13日出版第460期 、2003年12月13日出版
第464期 《教協報》立法焦點,可到本會網頁瀏覽。有關通告,教育統籌局通告3/2004號 「《2004年教育(雜項修訂)條例》有關《教育條例》、《教育規例》及《專上學院條例》的修訂」、教育統籌局通函125/2004號 「為未具備學位資格的未受師資培訓中、小學現職教師開辦的在職教師培訓課程」、教育統籌局通函78/2004號 「為持有學位而尚未接受師資培訓的現職教師開辦的在職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證書課程」,可到教育統籌局網頁 瀏覽。
權益及投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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