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同一學校的上下午班,如向教育署註冊為一單位者,應作為一個單位;在考慮超額教師問題時,上下午校教師亦須一併計算。如向教署註冊為兩單位者,應作為兩個單位,上下午兩校教師則須分別計算。評定教師的去留及主任的回升或回降,均以此為準。 |
| (二) |
同屬一辦學團體的多間學校,每校應作為一個單位,根據「遲來先走」原則評定去留。在計算服務年資時,若教師曾在此多間學校經由該辦學團體安排調動,而未終止過服務者,則其服務年資應以其在此辦學團體所屬多間學校的總服務年資計算。 |
| (三) |
縮班學校,如超額教席為兼任者,則該校如有兼任教師,不論是否「最遲來」亦需先離校。 |
| (四) |
如超額教席包括全職教席及兼任教席,則分別排列兩類教師的年資以「遲來先走」原則定去留。 |
| (五) |
如超額教席為兼任者,而該校並無兼任教師,最遲來之全職教師將為超額教師,該教師可選擇由教署安排的全職就業輔導,轉往他校,或放棄部分教席,以兼任教師身份留任原校。選擇後者的教師將不會獲得就業輔導。 |
| (六) |
持有「非標準學歷」的臨時教師,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或以後轉任實職,在執行「最遲來,最先走」原則以決定超額教師時,其服務年資應以轉任為實職的那日起計。 |
| (七) |
現任專科教師(音樂、體育等,以現行時間表為準)或特殊班教師
(正在接受或已完成特殊教育訓練,同時任教該種班級)又或該教師協助統籌各項教育新措施的工作(例如資訊科技教育),或圖書館主任,或不受「遲來先走」
的限制,校方須將詳情呈報,經教署批准方可。 |
| (八) |
上述第(七)項所規定者除外,所有超額教師均須恪守「遲來先走」的原則評定去留。 |
| (九) |
超額小學學位教師 的調校安排須按「遲來先走」原則
(i)小學學位教師 在超額教師問題上與文憑教師職系對等職級的教師一起考慮,換句話,助理小學學位教師(APSM)應與文憑教師一起考慮,而小學學位教師(PSM)則應與助理教席一起考慮。
(ii)教育署學位安排及支援小組會盡可能安排超額的小學學位教師到有學位教師空缺的學校面試,由學校決定聘用該等教師為助理小學學位教師(APSM)或文憑教師(CM)。 |
| (十) |
校長、12班或以上的副校長及主任,或已回降的主任,不受「遲來先走」原則的限制。 |
| (十一) |
校長、12班或以上的副校長及主任(包括PSM及AM),在原校不會因縮班而影響其薪級。 |
| (十二) |
辦學團體經辦的唯一學校,當中有數名主任因縮班而影響主任名額,即小學學位教師(PSM)及助理教席(AM)須一併考慮,並按教育署批准其升為主任日期的先後而決定回
降的先後,即依「最後升為主任者,最先降級」原則辦理;倘批准日期相同,則以其於該校的服務年資長短為準;倘各項條件均相同者,則由校董會決定。其後,倘該校有主任空缺出現,主任的回升亦依「遲降先升」的原則處理。 |
| (十三) |
辦學團體屬下超過一間學校,如有主任受到縮班影響,須將此超額主任調往填補其屬下有主
任空缺之學校。 |
| (十四) |
如該校只剩下已回降的主任及實缺的主任,縮班時,先在已回降的主任中按「先降先走」的原則決定去留;然後再在實缺的主任中按「遲升先走」的原則決定去留。 |
| (十五) |
當超額主任安排往其他學校擔任文憑教師職位,在計算薪酬時,獲准作出選擇:
(i) 將以往助理教席及文憑教師的教學經驗一併計算作增薪點。但日後如獲委任助理教席職位,將以助理教席薪級的第一點支薪。或
(ii)只以過往擔任文憑教師的教學經驗計薪,而保留以往擔任助理教席的教學經驗,以待日後再獲委任助理教席時,可藉此獲得增薪點。 |
| (十六) |
除校長外,12班或以上的副校長是最後一位因縮班影響而需離校者。 |
| (十七) |
縮班學校如有多人同為最遲來的教師,而只需其中的一部分調校,則以往任何一年曾為縮班超額教師,並由職業輔導組安排調入該校者,應最遲走。該等教師應以書面向校方報告曾因縮班調校的年份,並將副本送教育署審核。倘各條件均相同者,應由校董會決定。 |
| (十八) |
如減縮的是一般班級,學校可因工作分配需要而決定:曾接受或正在接受特殊教育訓練而任教該種班級的教師,可不受「遲來先走」原則的限制,該等教師雖遲來可不須先走,因須留校任教該種特殊班級。如縮減的是該種特殊教育班級,該等教師則如其他一般教師亦根據其服務年資及「遲來先走」的原則而決定其去留。但該等教師因不再任教特殊教育班,將不再享有彼等任教特殊班時所獲之額外薪點。 |
| (十九) |
同屬一辦學團體多間學校同時出現縮班教師及空缺,該團體須根據縮班教師的服務年資及工作分配需要,自行安排全部超額教師調校,倘空缺未足以作全部安排,則應根據教師在該主辦團體屬下學校之服務年資(必須為連續無間者),及空缺所必需之科任教師,而決定超額教師去留之先後,尚未安排調校的縮班超額教師,可交由學位安排及支援組協助轉往他校。(如主辦團體認為不能遵照上述之原則進行者,則須將該團體學校之所有超額教師及空缺,交由學位安排及支援組處理。) |
| (二十) |
超額教師在未成功地獲得就業協助前而其原校突有空缺出現,則「最先來」之超額教師應獲留校以填補該空缺。 |
| (二十一) |
新學年於九月開課後,如因學生人數減少,需要調整開班數目時,受影響的超額教師將可繼續在原校留任。但若在學年中因教師離職而產生空缺時,必須由該等超額教師正式填補空缺,倘學年中並無教師流失,則上述的超額教師可以繼續在原校服務,直至學年結束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