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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校長:
免費午餐飯盒的法律意見
就較早前有報章指全日制學校老師涉享免費午餐飯盒,被質疑收受利益一事,日前我曾致電及致函廉政公署廉政專員黎年先生,希望他就此問題給予學校清晰的法律意見。黎專員已覆函,我在此只列出要點,覆函全文請按此處。
黎專員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規定,「凡學校僱員未經校董會批准而因工作關係索取或接受利益,均屬違法。為免誤觸法例,學校僱員必須獲得校董會的同意才可接受及享用免費飯盒。」
至於學校可否接受捐贈或任何形式的回報和優惠,應由校董會決定。在決定是否接受供應商的捐贈、回報或優惠的問題上,校董會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 (一) |
校董會必須衡量該利益的收受,會否令學校感到需要對捐贈者有所回報或令學校聲譽受損; |
| (二) |
接受供應商提供優惠時,應考慮會否限制了校方或學生選擇以最低價格獲取最佳服務的自由;及 |
| (三) |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向供應商示意,如對方提供捐贈、回報或優惠給學校,校方將會指定其為學校的供應商。 |
另外,教育署已發出行政通告九八年二號作出指引,廉政公署在本年五月也製作了「學校採購程序」防貪指引,向校董會和學校建議在採購物品和服務程序應制定的適當監察和制衡措施。
倘若學校在此問題遇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資料,可聯絡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青年事務統籌蘇張麗影女士,聯絡電話:2920
3508。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
會長
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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