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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參加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之教師,須受公積金規例之條文管制。公積金規則乃法定之規則,按照教育條例之規定制訂。下開為規則之若干重點之摘要,以便各校參考。
- 由1980年9月1日起,政府發給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僱主供款之補助金,乃按下開之比例計算:
僱主供款
| 供款無間斷之服務年資 |
(僱員薪金之百分率) |
| 不足10年 |
5 % |
| 超過10年但不足15年 |
10
% |
| 超過15年 |
15
% |
- 僱員之供款仍保持 5%
- 每名供款人獲保證每年可得其供款帳額百分之五之紅利。如公積金無力派足所保證之紅利,則可向政府貸款,以補足不敷之數(該貸款須予償還,但毋須繳付利息)。倘公積金尚有未清還之貸款,則不能宣布派發增添紅利。
- 倘供款人在正常情形下退出供款,其利益將根據其供款無間斷服務年資之長短,按下開之標準方法計算:
退出供款時所得之利益
| 供款無間斷之服務年資 |
供款人本身之供款及
其供款帳額所得之紅利 |
政府捐助金額及
捐助金額所得之紅利 |
| 不足5年 |
100 % |
無 |
| 不少於5年但不足6年 |
100 % |
50 % |
| 不少於6年但不足7年 |
100
% |
60 % |
| 不少於7年但不足8年 |
100 % |
70
% |
| 不少於8年但不足9年 |
100
% |
80 % |
| 不少於9年但不足10年 |
100 % |
90
% |
| 不少於10年 |
100
% |
100 % |
提款申請
供款人退休或終止教學,可填妥提款申請表格,辦理退還公積金的手續。
提款申請表格可向教統局公積金組或各區域教育服務處索取。由於此種表格為永久性的會計紀錄,並供核數之用,所以教統局不會接納表格的影印本以辦理退款事宜。
申請暫停供款
供款人若暫停教學,且有充份理由,可向教統局申請暫停供款(一般最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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