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制度

規則

  參加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之教師,須受公積金規例之條文管制。公積金規則乃法定之規則,按照教育條例之規定制訂。下開為規則之若干重點之摘要,以便各校參考。

  1. 由1980年9月1日起,政府發給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僱主供款之補助金,乃按下開之比例計算:

    僱主供款
    供款無間斷之服務年資 (僱員薪金之百分率)
    不足10年 5 %
    超過10年但不足15年 10 %
    超過15年 15 %

  2. 僱員之供款仍保持 5%

  3. 每名供款人獲保證每年可得其供款帳額百分之五之紅利。如公積金無力派足所保證之紅利,則可向政府貸款,以補足不敷之數(該貸款須予償還,但毋須繳付利息)。倘公積金尚有未清還之貸款,則不能宣布派發增添紅利。

  4. 倘供款人在正常情形下退出供款,其利益將根據其供款無間斷服務年資之長短,按下開之標準方法計算:
退出供款時所得之利益
供款無間斷之服務年資 供款人本身之供款及
其供款帳額所得之紅利
政府捐助金額及
捐助金額所得之紅利
不足5年 100 %
不少於5年但不足6年 100 % 50 %
不少於6年但不足7年 100 % 60 %
不少於7年但不足8年 100 % 70 %
不少於8年但不足9年 100 % 80 %
不少於9年但不足10年 100 % 90 %
不少於10年 100 % 100 %

提款申請

  供款人退休或終止教學,可填妥提款申請表格,辦理退還公積金的手續。

  提款申請表格可向教統局公積金組或各區域教育服務處索取。由於此種表格為永久性的會計紀錄,並供核數之用,所以教統局不會接納表格的影印本以辦理退款事宜。

申請暫停供款

   供款人若暫停教學,且有充份理由,可向教統局申請暫停供款(一般最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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