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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首次受聘於資助學校之教師,須經試用兩年,期滿方作永久聘用,惟仍須遵照其服務合約或聘任書內有關終止聘任之規定。
終止合約通知期
- 在試用期首月內的任何時間提出,毋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 在試用期首月後,通常得由任職學校之校董會或教師本人,預早一個月發出通知,終止合約。
- 教師試用期滿,通常得由校董會或教師本人預早三個月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合約。
- 倘教師未有遵照資助則例或有關其聘用服務合約之規定,預早發出終止服務之通知, 而自行終止服務者,須交出一個月薪酬,作為代通知金。
教師撤職或終止聘用須依循之程序(小學資助則例附錄8/中學資助則例附錄7)
校董會應依照下開程序將教師撤職或終止聘用:
- 應向有關之教師發出一次或多次警告,指出其工作令人不滿意之處,並將警告事項紀錄在學校檔案內。
- 倘經過一段相當時間後,該教師之工作並無改善跡象,則應向該教師發出正式書面警告,列明有關 之批評,並將副本呈交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知照。此事亦應紀錄在學校檔案內。
- 常任秘書長在接獲函件後,會進行調查。
- 倘教師收到書面警告後,經過一段適當時間(通常不少於一個月),仍然未有改善,而校董會有意將 該員撤職,或於約滿時不再與彼續約,校監亦須呈報局長。
- 凡將教師撤職,學校必須根據小學資助則例第57條或中學資助則例第58條的規定給予停職通知,即 一個月(以試用教師來說)或三個月(以實聘教師來說)給予有關教師充份時間之停職通知。
於教師試用期內之學年中將其撤職或終止聘用
有關將教師撤職或終止聘用之程序,已清楚列明於小學資助則例附錄8/中學資助則例附錄7,學校應嚴格依循該等程序行事。
於試用期內之第一及第二學年完結時將教師撤職或終止聘用
(摘錄自小學資助則例附錄7/中學資助則例附錄6)
倘教師被警告後,校董會對其工作表現(包括品德、個性及對教育之態度)仍感不滿,而其工作仍未有改善,學校可採取下開三項步驟之其中任何一項:
(a) 依照清楚列明於小學資助則例附錄8/中學資助則例附錄7有關將教師撤職或終止聘用之程序行事。
或(b) 學校校長可向該教師發出口頭警告,並將警告事項紀錄在學校檔案內,以備將來參照。被警告之 教師亦可將警告之內容記下,以備本身參考及改善之用。
或(c) 以口頭通知教師其缺點後,學校校長可向該教師發出書函,列明彼於討論中所提出之教師之弱點,並可要求教師簽署收訖該書函。
採取(b)或(c)步驟之學校,須注意下開各點:
(Ⅰ)學校毋須將口頭警告知會局長,惟倘若有需要時,校方須將檔案交予教統局人員查閱。
(Ⅱ)學校須將書函副本呈交教統局備案。如有關教師要求,常任秘書長可能會進行調查。
(Ⅲ)倘有關之教師並不理會口頭警告,校董會可於學年底給予教師一個月之通知,終止其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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