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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假
資助學校教師受聘的首年可享有有薪病假達28天,以後服務每滿一年可再獲病假48天。累積病假最高可至168天。(肺病特別假期則不在此限)。
分娩假期
- 女教師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校方服務,並給予校方懷孕通知,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的產假:
- 放取分娩假期前在資助學校服務滿40個星期之女教師可獲給予最高達10個星期之全薪分娩假期,女教師放取有薪產假的資格,不受其育養在生子女的數目所限制。
- 女教師證實懷孕之後申請分娩假期,申請時須檢附註冊醫生證明書以證明其懷孕,並註明預產期及開始放取分娩假期之日期。
- 未符合獲取分娩假期工資的分娩假期,若恰巧在學校的主要假期內(即聖誕節、農曆年假、復活節假及暑假),則該段分娩假期亦可獲全薪。
常任秘書長可批准無薪假期
- 常任秘書長可依據校董會之建議,批准給予教師無薪假期。此類無薪假期將不會計算作認可資格增薪。
- 倘該無薪假期最後一日之翌日為星期日或憲報公布之公眾假期,則該星期日或憲報公布之公眾假期將當作無薪假期之延續。
- 倘該無薪假期最後一日之翌日為主要學校假期, 即聖誕假、農曆新年假、復活節假及暑假,則教師之薪酬將由其向學校報到之日起恢復支付,惟該日不可是星期日或憲報公布之公眾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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