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事宜

病 假

 資助學校教師受聘的首年可享有有薪病假達28天,以後服務每滿一年可再獲病假48天。累積病假最高可至168天。(肺病特別假期則不在此限)。

分娩假期

    1. 女教師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校方服務,並給予校方懷孕通知,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的產假:

  1. 女教師可在校方同意下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為使校方和女教師雙方能及早作出 適當的工作安排,女教師應盡早與校方協議放產假的開始日期;
  2. 如女教師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校方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3. 如女教師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女教師須在分娩 後7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校方,並說明放10星期產假的打算。

     除上述產假開始後的連續10星期外,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女教師可享有一段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止的日數的額外產假。此外,如女教師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1. 放取分娩假期前在資助學校服務滿40個星期之女教師可獲給予最高達10個星期之全薪分娩假期,女教師放取有薪產假的資格,不受其育養在生子女的數目所限制。

    2. 女教師證實懷孕之後申請分娩假期,申請時須檢附註冊醫生證明書以證明其懷孕,並註明預產期及開始放取分娩假期之日期。

    3. 未符合獲取分娩假期工資的分娩假期,若恰巧在學校的主要假期內(即聖誕節、農曆年假、復活節假及暑假),則該段分娩假期亦可獲全薪。

常任秘書長可批准無薪假期

    1. 常任秘書長可依據校董會之建議,批准給予教師無薪假期。此類無薪假期將不會計算作認可資格增薪。

    2. 倘該無薪假期最後一日之翌日為星期日或憲報公布之公眾假期,則該星期日或憲報公布之公眾假期將當作無薪假期之延續。

    3. 倘該無薪假期最後一日之翌日為主要學校假期, 即聖誕假、農曆新年假、復活節假及暑假,則教師之薪酬將由其向學校報到之日起恢復支付,惟該日不可是星期日或憲報公布之公眾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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