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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發表的「教育行政和諮詢組織檢討諮詢文件」,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認為整個檢討的工作,無論是附錄的《專家報告》建議,還是政府的《諮詢文件》內容,都忽視了一個重要的核心問題,就是政策制定過程中的民意認受性和前線教育工作者對教育政策的影響。綜觀整份檢討報告,更可發現《專家報告》和《諮詢文件》有明顯的矛盾,當中專家不採開放和民主的態度看待諮詢組織,但是卻要求擴大權力;而政府則同樣不願意開放諮詢組織和增加民選成分,因此也不願意交出權力。因此,行政和諮詢組織的權責問題,始終沒有被釐清。教協會主要針對以下幾個要點作出回應: (一)教育政策的制訂過程仍維持行政主導我們認為,確立行政機關與諮詢組織之間各自的職能和關係,從而建立政策建議的廣泛認受性,是大原則的問題。諮詢組織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功能是在政策的制訂和諮詢的過程中,輸入專業及前線教育工作者的意見,以作更全面的審議,並獲社會的認受。因此,政府提出與諮詢組織『夥伴』『共同合作』,並不是二者關係的核心。加上諮詢組織根本沒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在這被模糊的關係中,只會更容易變成政府全面指導諮詢組織,鞏固其行政主導,而後者則淪為橡皮圖章。 (二)否決預算財政撥款輪廓,令政策規劃缺乏長遠的承擔我們認為,政府否定了讓諮詢組織知悉「預算財政撥款輪廓」,是缺乏理據的。因為教育是不可以繼續沒有政府前瞻性的承擔,導致不少政策因部門爭取不到資源而遏抑或拖延執行。雖然政府已開始打破撥款準則的鐵律,近幾年設立的語文基金、優質教育基金及投資在教育資訊科技的撥款,都是新增的,超越一年為期的資源。但我們發現一種趨勢,就是這些財政預算的撥款,在脫離諮詢組織和行政機構而獨立運作後,即有可能不再受到監管和監察。我們又留意到,政府有意將諮詢組織所進行政策研究和顧問的聘請,可透過優質教育基金獲得撥款。我們擔心這種撥款機制會混淆了優質教育基金撥款的原意和職能,亦迴避了立法會和公眾監察公帑運用是否得宜的機制。我們要求政府應清楚交代優質教育基金的職能、與教統會的關係、實際運作、撥款及監察的機制等。 (三)諮詢組織的地位、組成和專業認受性我們認為政府有需要解釋和研究四大諮詢組織的地位、獨立性及改為法定組織的利弊等問題。特別是四大諮詢組織地位一致化,在哪些地方可以看齊、哪些地方可以加強、哪些地方可以放權等,政府和專家意見存在極大的分歧。而我們的意見是:除非諮詢組織能充分體現民主,否則單單擴大諮詢組織權力,結果將更難讓公眾可以監察和加強問責。由於教育諮詢組織現行的組成方式是十分保守和封閉的,向來排斥民選成分,又抗拒向公眾開放會議。我們強烈要求,各諮詢組織應確保要有民選的成分。因為民選產生的成員同樣可以提出專業意見,而且有更強的代表性。我們建議起碼要有三分之一成員,由教師以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三分之一委任產生,另外三分之一為當然成員,以保證基層教師意見表達的渠道暢通。 (四)教統會權責不清,難發揮統籌整體教育政策的功能教育的決策權不在教統會,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教統會有責任就教育的長遠發展策略,提出整體的建議和扮演統籌其他諮詢組織的角色。無可否認,教統會不應具超然的地位,擔當高於其他諮詢組織的角色,不過也應根據八二年的《國際顧問團報告書》的建議,由教統會負起統籌的功能。 但政府的建議明顯和成立教統會的原意背道而馳,令教統會的地位和職權,大大地被政府矮化和削平了。事實上,現行的教統會無權無責,政府亦不會輕易去改變這機制。但我們又擔心,若按專家意見,由於教統會缺乏民選成分,有權無責的危機會產生新的獨裁。當然我們更加不希望見到政府掌握全部的權責,在制訂重大的教育政策時,繞過諮詢組織和不經過廣泛諮詢的情況下,一意孤行地推行。只有透過民主機制,才可讓民間、基層的聲音在教育政策的評論過程中發揮作用。但令人更感疑惑的是,專家報告將民主辯論視為「清談」;專家意見被認為是「智囊」。把民意貶為非專業,是不正確的。其實民選代表也同樣可以提出專業意見,若民意不受尊重,結果制定和決定教育政策的發展方向,仍然只是由政府決策者或專家顧問去包攬和決定。正因為教統會本應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成員組合應具廣泛的代表性和認受性,讓教育政策的制訂過程,有更多輸入前線教育工作者專業意見的渠道。因此,我們建議教統會和其他重要的教育諮詢組織,都應該要確保有三分之一的成員是由選舉產生,並可保留三分之一政府官員擔任的當然委員和三分之一委任成員。 (五)教資會、職訓局與教委會三大諮詢組織仍各自為政如果教統會統籌的功能未能突顯,大學、職訓和學校教育三個範疇將仍繼續各自為政,政府並沒有接納專家的意見,將提交報告的一般程序清晰化,結果教資會和職訓局與學校教育和整體教育政策的發展之間,繼續是分離和脫節,就算政府建議讓教育署有人出席教資會會議,亦只具裝飾作用,多於真正地想讓基礎教育與大專教育之間可以有溝通渠道和橋樑作用。而職訓局的職訓計劃和課程,亦根本不可與教育署有更緊密的配合和合作。至於專家為教委會正名為「學校教育議會(校議會)」,政府為教委會修例,職能確定在學校教育的層面,均是我們贊成的。但是能否解決與教統會職權重疊的問題呢?這就要先解決上面有關教統會的掌握全局和統籌的職能有否清晰的界定。另一方面,我們亦要留意政府賦予教委會的權責有多少,是單純地修例正名,還是真的會根據專家報告的建議、授以實權去自訂政策、為學校教育擬定中期規劃的建議等,這些比較具體的分工,都給政府省略了,教委會跟教統會一樣,同被削權,有虛銜但無實權。 (六)精簡架構的過程亦要分清權責我們認為,語常會和優質教育基金應由教統會統籌,由於這些組織的權責不清,若繼續以獨特的、抽離的方式進行,可能會成為另外兩個擁有實權和撥款權的組織影響政策,但卻不受監察和無須問責。至於教學專業議會,我們同意可接管師訓、師資、操守議會等範疇的諮詢工作。我們亦希望教學專業議會的職權和組成等,能盡快經討論及諮詢後,正式成立及進行選舉。我們認為教學專業議會的大部分議席是由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是很重要的,好的選舉模式亦可提供給其他諮詢組織參考,以加強民意基礎和認受性。 我們不反對學校教育諮詢組織精簡架構,但是質疑教委會的負荷能力,因為政府並沒有賦予教委會實權。其實很多有關「學校教育」範疇的重大議題,由正名後的「校議會」名正言順處理,以便制訂具體政策和建議改善的方向。但是,除非教委會擁有實權,否則,在空殼的教委會組織下,很難想像日後的運作,能廣納意見、運作順暢。此外,「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的工作,特別是面向家長的教育,以及加強家庭與學校的合作關係,都是很值得繼續發展和推動的。我們認為,除非政府保證「家校會」現行的工作及所得到政府的支援,是會繼續維持和加強承擔,而不會因為合併於教委會後而收縮,才可納入教委會的統籌範圍。事實上,「家校會」的工作是要更加積極和強化,讓家長能參與和擔負起同樣重要的角色。 (七)行政機關的角色含糊不清《專家報告》與《諮詢文件》之間暴露出來的最大分歧,是政府不願意接納一個具統籌整體教育發展和制訂政策建議的教統會,堅持行政主導而漠視專家意見,抗拒民意聲音。但是弔詭之處是,專家本來是想以「專業諮詢」去輔助和支持政府繼續其行政主導,而政府自己卻又暴露了行政架構權力分布不平衡的內部矛盾和分歧。將來教育政策是行政長官(董建華)施政報告帶導?抑或是行政會議成員(梁錦松及其智囊)向行政長官獻計,決定教育政策的綱領和藍本﹖又抑或是行政機關(陳方安生、王永平和余黎青萍)經過受其監控、委任和篩選,按假民意諮詢而制訂政策建議,推動教育政策的發展?還是在極不情願的情況,按指示辦事?「政府」是代表甚麼?是必須要清楚交代的。 (八)專家與民意在諮詢過程中應同樣獲重視我們認為「諮詢」工作,不能只是看重專家和顧問所輸入政策建議,前線教育工作者、教育團體組織和民間的意見,應同樣獲重視,並要設立民選機制去完善諮詢的過程。若以「專業諮詢」來取代具民意的「代表性諮詢」,是極不全面的諮詢,與行政主導是一脈相承,同樣都是由上而下制訂政策。我們認為諮詢組織必須要增加民選成分,在具認受性的前提下,才賦予恰當的權責。因此,我們建議政府應研究一套機制,開放各大諮詢組織,透過一人一票選舉機制,產生民選代表,廣納意見,始能發揮諮詢的效用。 (九)強化諮詢組織的作用是與政府分清職、權與責無可否認,《專家報告》確立了行政機關、諮詢組織的職、權與責,是有建設性的。然而若強化諮詢組織的結果,原來是另一場權力重新分配議案,而民意和真正的諮詢都不被重視的話,只會令人擔心「政府」和專家都是有各有所屬,都只會為所推銷的政策做事,而不一定是可信靠的。我們認為,四大教育諮詢組織中,由於教資會、職訓局和教委會各有專職的工作範圍,而教育是有需要作整體、全局的規劃,因此,教統會的統籌功能一定要加強的。當各大諮詢組織增加民選成員後,政府官員仍應以當然委員的身分參與政策制定的工作。而較為理想的決策和執行機制,是要在立法會全面由民選產生議員後,才可配合部長制去決定政策的具體方針,再交由公務員系統負責落實執行。 (十)強化行政機關的結果是政策未獲廣泛認受現在諮詢架構精簡,行政機關下放工作,但是這個流程卻維持自上而下地推動政策,甚至是強迫學校去接受各項改革,去接收繁重的下放的工作。政府根本不是「放權」,也不是容許學校「自主」,更不是真正的「校本」決定學校改革的路向。其實教育署的內部架構也進行檢討,學校方面能如何應付各項改革措施及所需的支援等,理應有顧問和專家就如何協助學校落實推展各項政策工作,進行研究和提供所需的支援人手及和建議各項配套措施,甚至要照顧個別學校,按實際校本的需要,給予顧問服務及專家意見,讓政策措施和改革的動力真正在學校發揮作用,而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聞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