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改評議之二:

家長的疑問

小一入學制度

教育牢籠下的鴨仔家族,還有望嗎?

 教育改革的討論沸沸揚揚,是鞏固教育霸權還是為教師鬆綁,是升學 一條龍還是教育大直路,是擇優而教還是拔尖保底,大堆新名詞出籠之 後,鴨仔家族有望從緊張的親子關係中和緩下來,從長期的學習壓力中 釋放出來了嗎?

 晚上隱約聽到某戶人家的罵仔打仔聲,真的,要好好教育家長。反求 諸己,也自問罵過仔打過仔,尤其在測考期近,情緒最不穩定,最不易 控制。是的,要好好接受教育。在家教座談會上,最多家長的感慨是: 讀過育兒書,聽過專家演講,知道要多讚少罵,多獎勵少懲罰,試過也 知道很有效,但是遇上成績不理想、測考不合格,自己要返工,無能為 力,符合不到學校的要求;或者聽到教師的投訴,自己又無時間去處理 或補救時,緊張的關係就來了。

 教育,原來不止是小孩子要受教育,家長也要再學習。然而,是學習 怎樣適應這個教育制度,培育孩子聽教聽話成績驕人,還是學習怎樣擺 脫這個教育困局,啟發孩子發揮潛能健康成長?誰能理解局中人的迷 惘?誰有能耐可以在籠內拆籠?抑或一早就要走出籠外另覓新天地?

 困在這個教育的大牢籠中,到底誰掌大權,誰決定鴨仔家族的命運和 下一代的面貌?既得利益者維護的一條龍,會照顧不標青、無家教的孩 子嗎?不成龍便成蟲,只怕最後是精英一條龍,其餘都成了一條難望會 有所長進的蟲?到頭來,不知道會有多少望子成龍的家長為努力擠進這 條精英龍的大牢籠中,不斷催谷和壓迫?又不知道有多少子女無望成龍 的家長,在蛇蟲混雜的另一個牢籠中,繼續掙扎和墮落?也不知道多少 有條件到籠外放洋的家長,慶幸走得快好世界?

一家長

一個最易改善的派位機制

——小一入學統籌辦法

 小一入學統籌辦法(下稱辦法)是由一個中央(教育署)運作的官立和資 助小學小一收生制度。當局在一九八二至八三學年開始實施這個辦法, 旨在消除因競逐進入受歡迎小學而對幼童所造成的重大壓力,及對幼稚 園教育帶來的不良影響。

 教育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十月發表的《九年強迫教育檢討報告》(修訂 本)中,曾經就「辦法」作出檢討,檢討的結果是認為沒有很強的理由建 議一個新方案以取代「辦法」。本會基本上贊同《報告書》的觀點,因為 「辦法」大抵上已照顧了「分區就近入學」、「取消高風險考試」、「避免過 早催谷學生學業成績」、「減少競逐名校」和「淡化小學被分級標籤」等原 則。所以,本會認為「辦法」只需作出「改善」,而不需要「改革」。事實 上,在《教育改革建議:終身學習.自強不息》的諮詢過程中,小一入學 統籌辦法並不是各界關注議題,亦未引起較明顯的爭議。

 如何改善「辦法」,以更配合目前改革的大方向呢?本會認為焦點是把 自行分配學位階段的「計分辦法準則」(下稱準則,見附表)簡化,在「方 便照顧」這個精神下,只需保留「準則」的第一項「父/母全職在該小學工 作」及第二項「兄/姊在該小學就讀」,其餘的計分項目可刪去,當然校長 可給予的十分酌情分也可刪去。簡化後的機制是:小學在第一階段必須 只取錄符合第一及第二項準則的申請人,如果申請人數目超過可供學額 (小一總學額的 ),則進行隨機電腦分配,落選者如居於同一校網, 可在第二階段(統一電腦派位)再選該校。如果申請人數目少於可供學 額,則剩餘學額交由統一電腦隨機分配,方法如同現在的運作。這樣的 改善,除了是減輕了小學收生的行政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除去「特權」 的氣味,進一步貫徹教育公平的原則,體現幼稚園升小學是一條大直路 的意念。

 可能有論者認為「準則」的第三、四項可保存學校的風氣、文化、特 色,而第六、七項則可顯示申請人(或其家長)與學校或辦學團體的連 繫,故這些項目應被保留。本會對此不表認同,因為這樣只會令「辦法」 帶有歧視的色彩。舉例來說,為甚麼與該校的辦學團體有相同宗教信仰 的申請人就可獲加五分?宗教團體辦的小學不是與官小一樣從政府獲得 公帑資助,以服務廣大的適齡小公民嗎?為甚麼同宗教的申請人就可獲 特權?況且,宗教團體辦學的其中一個目標就是向未皈依該宗教者(包 括學生及其家人)宣傳教義,如果多一個同宗教的學生(或其父母)入 讀,那就可能會少一個不同宗教的學生(或其父母)入讀,那豈不是失去 了一個傳教的對象?另一方面,宗教人士的子女的宗教教育不是應由該 宗教團體的自身宗教活動來提供嗎?那又何需堅持五分的特權呢!

 一般而言,各區小學基本上沒有被貼上五等級(Banding)的標籤,全 拜「小一入學統籌辦法」所賜,既然「辦法」已具備配合教育改革的基礎, 何不順水推舟,進行上述的改善,以達至無懈可擊之境呢!

李富成

表9.1 小一入學的「計分辦法準則」

項目 內容 分數

(1) 父母全職在該小學工作 20分

(或在同一校址的幼稚園或中學部工作)

(2) 兄姊在該小學就讀(或在同一校址的中學部就讀) 20分

(3) 父母為該小學的註冊校董 20分

(4) 父母或兄姊為該小學的畢業生 10分

(5) 首名出生子女(不論性別,為家庭中最年長的子女) 5分

(6) 與該校的辦學團體有相同的宗教信仰 5分

(7) 父母為該小學辦學團體的成員 5分

(8) 適齡兒童(由5歲8個月至7歲) 5分

(9) 校長自行定奪分數 0-10分

註:1. 申請人只能在第(1)至(5)項及/或(6)至(7)項中各選一項填報, 在提交足夠的證明文件後,申請人可獲有關項目的適當分數。

2. 第(5)項於1990年9月修訂指引後實施,此項廣為家長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