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城大不續約事宜的評審及上訴機制 致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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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
2002年4月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被揭露在未有充分評核教員的表現下,拒絕合約教員的續約申請,暴露現有制度的嚴重缺陷。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強烈要求城大嚴正處理這次事件,否則難以挽回師生和公眾的信心。 在上一次會議中,城大師生表達一致的強烈不滿,校方應該加以反省。事實上,他們的憤怒絕非一時之氣或無中生有。城大上訴委員會在調查法律學院的續約風波後,清楚顯示法律學院人事委員會沒有將續約教員的工作表現紀錄在案,而在評核的過程中,亦沒有充分考慮教員過往的工作表現評估報告和著作,如果不是城大一班師生據理力爭,相信這些荒謬的情節永遠不被曝光,受影響的教員也無平反的機會,合約期滿便要自動離職。 對於上訴委員會形容人事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只是「瑕疵」,教協會不能苟同。按照常理,無論是續約還是任免,教員工作表現是一個重要的考據,例如教學、研究、專業活動和社會參與,這四項評核的準則在各大學都是大同小異。可是,人事委員會連這些基本的要求也做不到,兼且不懂避嫌,容許本身也在續約之列的教員參與評核,城大所謂公正和嚴謹的審評機制,恐怕只是形同虛設。 事實上,城大法津學院這次風波,正好反映大學自主只是有名無實。城大師生在上次會議中清楚告訴我們,他們連與校方溝通也有困難,法律學院要換人或進行課程改革,師生也無權置喙,甚至校方最新通過的政策:凡人事委員會不贊成教員續約或增薪,不用再作討論的決定。身受影響的教職員、校董會屬下的聘用及服務條件委員會,以及學系人事委員會,一律也不知情。 教協會強調,大學自主是師生共享,並非管理層的獨家專利,希望「自主」不會變成「自作主張」。教協會再次促請大學界研究建立一套法定的,獨立的仲裁及申訴制度,令權力得到制衡和監察,以免大學的人事風波再次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