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7月4日致函教育署副署長湯啟康,要求教育署履行承諾,防止學校以不達語文基準作為解僱教師的藉口。湯氏於8月1日覆函本會重申承諾,但迴避了新入職教師的問題。現刊出我們的信件和教署的覆函,讓大家知悉教師應有的權利。
各位同工,若遇到違反有關政策的情況,請致電27807337戚本盛、蔡淑芳或吳如霜,以便及早糾正。
湯啟康先生:
語文基準與解僱問題
6月1日政府與七個教育團體就語文基準政策的共識,其中第4項包括「學校不應以此為藉口解僱教師」。6月15日本會與教統局的會議中,閣下也曾親口表示 貴署將盡力防止學校以不達基準為由解僱教師。
本會支持學校不應以不達語文基準為藉口解僱教師。現謹向 貴署指出,本會已接到教師投訴,指:
1. 有學校在口頭上,或在聘用合約上書明,要求教師(包括現職及新入職教師)必須達到語文基準,方可延續合約;
本會認為,根據現行資助則例,解僱教師有既定程序,學校不應以不續約、解約或終止服務等合約條文繞過有關程序,達到解僱的目的。此外,本會亦接到投訴,指:
2. 有學校要求在職教師必須參加參加語文基準試,不容教師選擇,以進修途徑達到基準;
3. 有學校要求在職教師達到語文基準的年期少於5年;
4. 有學校要求新入職教師必須參加本年10月的語文基準試,不容教師選擇應試時間。
本會現向 閣下查詢:
a. 貴署是否容許上述1-4各項情況出現?
b. 貴署將採取甚麼方法,防止或阻正上述1-4各項情況?
耑此 順祝
大安!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會長 張文光
2000年7月4日
教育署8月1日覆函 (原信影印本)
張會長:
語文基準與解僱問題
多謝你本年七月四日的來信。
正如來信指出,政府於本年六月一日與七個主教育團體就語文基準政策達成四共識,當中包括"語文基準的目的,在於提升教師語文水平。學校不應以此為藉口解僱教師"。上述共識清楚反映政府立場。
受政府資助學校如要撤換或終止聘用教師,必須嚴格依循資助則例既有的程序辦理。本署亦會稍後就教師聘用及解僱問題,向學校發出通告解釋有關安排,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在語文基準實施方面,未豁免的在職教師絕對可以選擇透過進修代替測試,以達致語文基準。為學生利益著想,我們期望所有在職教師在五年內都能致基準,至於對新入職和現職老師在豁免、進修或測試的具體安排,將於稍後一起公布。
如有進一步的查詢,請電2892 6305與梁永華聯絡。
教育署署長
湯啟康代行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