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基準政策的演變過程        教師基準正膨脹

1994年 首季,教統會屬下的「語文能力工作小組」正進行一系列的調查研究,其中的語文能力意見調查,為「香港首次大型語文能力意見調查」(魯煥珍:《論香港首次大型語文能力意見調查》,《信報》1994年3月14日)
  3月,有教育團體就語文能力問題向教統會作出建議,包括:
  1. 考慮引進中國和台灣的優秀水平的中文科教師。
  2. 香港部分語文科教師水平頗低,教育署應訂定語文水平的規範要求,通過多種途徑幫助語文科教師到最基本的標準,包括語文修養、基本語文和文學閱讀要求、語言規範化、普通話水平等。
  7月,《語文能力工作小組報告書》:
  1. 在語文教師的評審方面,目前教育規例訂明會考及格始可教授英文,並無規定中文及普通話教師的資格。
  2. 文科教師沒有受過語文教學訓練的現象很普遍,原因包括語文教師人手需求大、商界對語文人才需求大、語文教師工作量沉重等。

該報告書並作建議,包括:

  1. 訂明職前專業訓練的語文最低水平,應確保學員可用作授課語言。
  2. 立認可的在職培訓架構、對專業發展有利的語文教師證書制度。
  3. 未受語文教學訓練的語文教師提供應急措施。
  7月14日《南華早報》社論指需要利用誘因,吸引更多中小學語文教師接受訓練,引進更現代的英語教學方法。該報評論認為小學缺乏足夠受訓的英語教師,是語文問題的根本原因之一。
  8月,《南華早報》一篇社論認為,須保證新入職老師的基本語文水平,並通過大規模的在職培訓提升教師的技能。
  10月15日《星島日報》報導,師訓及師資諮詢委員會(ACTEQ)會議討論到可用升級加薪的方式吸引更多教師進修為語文教師。會上各委員一致認為,可採用獎勵制度作為大方向,鼓勵老師進修為語文教師,從而解決語文教師人手不足的問題。
1995年 11月2日《明報》報導,披露新入職語文教師通過師訓機構的語文能力測試,才可任教語文科。至於吸引優質教師方面,增薪點及增設語文教育主任之議,因技術及資源所限擱置。
  12月,《教統會第六號報告書.諮詢文件》:
目前的薪級及晉升機會,是受訓的語文教師(特別是英語教師)人手短缺的最重要原因。

該文件作出下列建議:

  1. 為語文教師訂定語文基準。
  2. 有教師在入職前均須符合基本語文能力的標準。
  3. 師訓機構加強語文意識及技能的培訓。
  4. 為未受專科訓練的語文科教師提供應急指導及培訓。
  12月26日曾鈺成在《南華早報》撰文指,問題在於受訓教師短缺,認為新入職教師須達致一基本的語文水平,並須研究語文教師的基準資格的概念,但無論如何,除非增加教師行業的吸引力,對水平的更多要求只會激化教師的短缺問題。
  有報導謂有學者贊成對所有剛入職的教師要求基本語文水準。
  據報導,教統會接到的公眾意見包括:
  1. 公眾普遍接受發展語文基準,以促成一全面受訓的語文教學專業。
  2. 有立法會議員指出,語文基準本身不能解決問題。
  3. 有政黨認為很難訂定合適的語文基準。
  4. 有教育團體認為語文基準不及格的教師或非語文專科受訓的教師,應有六個月全日制受訓。
  5. 有學校議會認為達到語文基準後應得適當激勵(incentives)。
  6. 有學者、中學校長及辦學團體負責人認為,應為所有教師訂定語文基準,或最初為語文教師而設,以後應擴展至全體教師。
1996年 3月,《教統會第六號報告書.正式報告》:
  1. 為語文教師訂定語文基準。
  2. 所有教師在入職前均須符合基本語文能力的標準。
  3. 師訓機構加強語文意識及技能的培訓。
  4. 為未受專科訓練的語文科教師提供應急指導及培訓。
1997年 10月,《行政長官施政報告》發表,提出如下政策:
  1. 1998-1999年為所有教師訂立語文基準。
  2. 2000年所有新入職教師須達到語文基準。
  3. 為所有語文教師提供訓練課程,以期於設立基準後5年內達到基準。
1998年 7月9日政府新聞稿,指出:
  1. 《教統會第六號報告書》建議訂立語文基準,以提高教學成效及教學質素。
  2. 行政長官《施政報告》謂:
      • 2000年以前新入職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 2005年以前所有在職語文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 2008年或以前所有在職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10月,教統局《施政方針》:
  1. 2000年9月或以前新入職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2. 2005年或以前所有語文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3. 2008年或以前所有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資料來源:                      
戚本盛:《香港教師語文基準的系譜學研究》,
1999年1月香港中文大學「新教育專業」國際研討會宣讀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