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推行語文教師基準計劃的質詢和意見
張文光

(一)背景資料

1.有關訂定語文教師的基準資格, 是教統會六號報告書諮詢文件.20段的建議, 認為(a)應訂明所有剛入職教師的基本語文水準, 以確保他們可以所選用的授課語言教學;(b)應規定由一個指定日期開始, 所有剛獲派授中文或英文的教師, 都必須: (i) 在中文或英學科取得優良的成績; 及(ii)完成教授中文科或英文科的專業訓練。

2. 六號報告書.22段建議, 可嘗試定出一些適當的校外考試, 並以通過考試作為語文科非學位及學位教師語文能力的新基準, 以配合.20(b)(i)的建議。

3. 4.23段建議應提供適當的推動力, 鼓勵教師符合新的語文能力基準及完成語文教學專業訓練。如這項資格對晉升有幫助, 以鼓勵教師進修。為確保能達到提高所有語文教師的水準這個目的, 我們必須定出時間表(或最後限期), 例如規定在十年內, 在職教師必須全部取得這項資格。而實施細則時, 要充分顧及在職教師對必須取得這項資格的新規定所感到的憂慮。

4. 4.26段提出的一些具體建議有:(a)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應探討為所有語文教師訂定「基準資格」的概念, 以期盡快向政府提交具體的建議;(b)訂定教師應具備的基本語文能力, 規定所有教師(不單是語文科教師)均須符合所定的標準, 方可取得職前教學專業資格。(c) 剛獲委派教授語文科的教師, 如不曾接受任何有關所教語文的專科訓練,應盡早獲提供「應急」的指導及培訓。

5.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在九六年一月成立專責小組, 經研究討論後, 決定先為初中英文科教師, 以及在小學教授普通話科和採用中文授課的教師, 訂定語文基準。專責小組在為教師訂定語文基準提出建議前, 曾舉行兩次公眾諮詢會, 及進行問卷調查。

6. 教統司王永平在九七年三月正式公布會撥款進行「基準試驗計劃」,由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統籌,香港考試局和教育署執行,預計於一九九八年完成。同時,教統司又表示,兩年後新教師必須符合語文基準方可入職,而在職教師則容許約在十年內達到基準。  

(二)資料有待補充

1. 在收集六號報告書的諮詢意見時, 就「訂定語文基準資格」方面, 有何回應的意見﹖

2.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所作的公眾諮詢會及問卷調查, 所取得的反應及結果如何﹖

3.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可否提交研究教師語文基準的顧問報告﹖

4.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是否已向教統科提交具體的建議﹖請詳細公布有關建議的內容及實施細則。會否進行諮詢﹖

5. 考試局及教育署將如何執行有關的計劃﹖工作的步驟、性質及日程將有何安排﹖

6. 現時的師資培訓機構在課程設計、評核機制、師資質素等方面, 是否已作可足夠的準備, 可負起語文專業培訓的責任﹖在準教師「入學」及「結業」兩方面, 會有何具體的要求, 使能符合新釐定的語文基準資格﹖

7. 剛獲撥款進行的試驗計劃, 詳情如何﹖

(三)對計劃產生的疑問

1. 何謂教師的語文基準﹖如何釐定標準﹖如何評核水平﹖如何具體執行﹖如何能產生「提升教師專業水平及學生語文水平」的效果﹖

2. 在訂定語文基準時, 是否只限中文、英文和普通話﹖教授哪些科目的教師, 需要符合語文基準﹖

3. 哪些教師需要達到語文基準﹖新入職語文教師﹖所有新入職教師﹖在職語文教師﹖所有在職教師﹖會否具體制定時間表, 以推展語文基準計劃﹖

4. 若要求新入職教師均需符合語文基準, 各師資培訓機構,會否提高入學要求﹖若然, 在收生方面會否出現問題﹖若否, 如何確保經培訓後的教師可具備所須的語文基準水平﹖又, 如何能確保符合語文基準水平的教師, 同時具較高的專業質素, 並能進行有效的教學和提高學生語文水平﹖

5. 推行語文基準計劃的同時, 有否考慮過語文教師的供求問題﹖若市場上需要大量的語文教師, 但是能通過語文基準的教師卻有限, 當局會採取什麼措施去應付和解決問題﹖會否降低語文基準的水平﹖會否容許不符語文基準的教師暫准執教﹖

6. 若要求在職教師在十年內須符合語文基準, 是否隱含著對新入職教師的要求, 也將會適用於對在職教師的要求﹖

7. 將來是否會規定所有教師若不符語文基準, 就不可任教語文科, 但仍可任教其他科﹖若教師沒有其他科目的教學經驗或資歷, 會否因此被剝奪教學的資格﹖有何懲罰的措施配合﹖

8. 現時教師專業和執業資格, 會否因為需要落實語文基準計劃而重新釐定﹖現時教師專業資格的認可機制將不適用﹖在職教師現時所擁有的專業和執業資格將不獲承認, 一律要符合新的準則和要求, 否則就要面臨調職或停職﹖

9. 對於未符合語文基準的教師, 有否提供足夠的培訓和再培訓機會﹖

10. 如何界定語文教師﹖教授語文科的班數、節數有否規定﹖兼教語文科的教師是否也要符合語文基準始可任教﹖

11. 具備符合語文基準資格的教師, 在晉升機會及薪酬待遇方面, 有何鼓勵措施配合﹖是否會更有吸引力﹖

12. 是否所有新入職教師都一律要通過由考試局執行的, 獨立的語文基準測試﹖有否例外或可豁免﹖每年會安排多少次統一的考核測試﹖是否容許補考, 有多少次機會﹖考試的形式如何﹖除了筆試外, 會否安排觀課形式評估具體課堂教學的水平, 誰負責評核, 其公信力及評分的客觀準則如何釐定﹖這方面的考核, 對在職教師是否同樣適用﹖

13. 經測試並已符合語文基準的教師, 一經獲取資格後, 是否永久可以保留專業資格﹖會否要求在一定年期內需要再重新考核, 以確保水平沒有下降﹖

14. 會否考慮在要求教師符合語文基準後, 若教授其他科目,也須具備該本科的專科訓練和資格, 令對教師專業的要求能夠一致。
 

本文原刊於199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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