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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資料
1.有關訂定語文教師的基準資格,
是教統會六號報告書諮詢文件.20段的建議,
認為(a)應訂明所有剛入職教師的基本語文水準,
以確保他們可以所選用的授課語言教學;(b)應規定由一個指定日期開始,
所有剛獲派授中文或英文的教師, 都必須:
(i) 在中文或英學科取得優良的成績; 及(ii)完成教授中文科或英文科的專業訓練。
2. 六號報告書.22段建議,
可嘗試定出一些適當的校外考試, 並以通過考試作為語文科非學位及學位教師語文能力的新基準,
以配合.20(b)(i)的建議。
3. 4.23段建議應提供適當的推動力,
鼓勵教師符合新的語文能力基準及完成語文教學專業訓練。如這項資格對晉升有幫助,
以鼓勵教師進修。為確保能達到提高所有語文教師的水準這個目的,
我們必須定出時間表(或最後限期),
例如規定在十年內,
在職教師必須全部取得這項資格。而實施細則時,
要充分顧及在職教師對必須取得這項資格的新規定所感到的憂慮。
4. 4.26段提出的一些具體建議有:(a)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應探討為所有語文教師訂定「基準資格」的概念,
以期盡快向政府提交具體的建議;(b)訂定教師應具備的基本語文能力,
規定所有教師(不單是語文科教師)均須符合所定的標準,
方可取得職前教學專業資格。(c)
剛獲委派教授語文科的教師, 如不曾接受任何有關所教語文的專科訓練,應盡早獲提供「應急」的指導及培訓。
5.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在九六年一月成立專責小組,
經研究討論後, 決定先為初中英文科教師,
以及在小學教授普通話科和採用中文授課的教師,
訂定語文基準。專責小組在為教師訂定語文基準提出建議前,
曾舉行兩次公眾諮詢會, 及進行問卷調查。
6.
教統司王永平在九七年三月正式公布會撥款進行「基準試驗計劃」,由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統籌,香港考試局和教育署執行,預計於一九九八年完成。同時,教統司又表示,兩年後新教師必須符合語文基準方可入職,而在職教師則容許約在十年內達到基準。
(二)資料有待補充
1. 在收集六號報告書的諮詢意見時,
就「訂定語文基準資格」方面, 有何回應的意見﹖
2.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所作的公眾諮詢會及問卷調查,
所取得的反應及結果如何﹖
3.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可否提交研究教師語文基準的顧問報告﹖
4.
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是否已向教統科提交具體的建議﹖請詳細公布有關建議的內容及實施細則。會否進行諮詢﹖
5.
考試局及教育署將如何執行有關的計劃﹖工作的步驟、性質及日程將有何安排﹖
6.
現時的師資培訓機構在課程設計、評核機制、師資質素等方面,
是否已作可足夠的準備,
可負起語文專業培訓的責任﹖在準教師「入學」及「結業」兩方面,
會有何具體的要求, 使能符合新釐定的語文基準資格﹖
7. 剛獲撥款進行的試驗計劃, 詳情如何﹖
(三)對計劃產生的疑問
1.
何謂教師的語文基準﹖如何釐定標準﹖如何評核水平﹖如何具體執行﹖如何能產生「提升教師專業水平及學生語文水平」的效果﹖
2. 在訂定語文基準時,
是否只限中文、英文和普通話﹖教授哪些科目的教師,
需要符合語文基準﹖
3.
哪些教師需要達到語文基準﹖新入職語文教師﹖所有新入職教師﹖在職語文教師﹖所有在職教師﹖會否具體制定時間表,
以推展語文基準計劃﹖
4. 若要求新入職教師均需符合語文基準,
各師資培訓機構,會否提高入學要求﹖若然,
在收生方面會否出現問題﹖若否, 如何確保經培訓後的教師可具備所須的語文基準水平﹖又,
如何能確保符合語文基準水平的教師,
同時具較高的專業質素, 並能進行有效的教學和提高學生語文水平﹖
5. 推行語文基準計劃的同時,
有否考慮過語文教師的供求問題﹖若市場上需要大量的語文教師,
但是能通過語文基準的教師卻有限,
當局會採取什麼措施去應付和解決問題﹖會否降低語文基準的水平﹖會否容許不符語文基準的教師暫准執教﹖
6.
若要求在職教師在十年內須符合語文基準,
是否隱含著對新入職教師的要求,
也將會適用於對在職教師的要求﹖
7. 將來是否會規定所有教師若不符語文基準,
就不可任教語文科, 但仍可任教其他科﹖若教師沒有其他科目的教學經驗或資歷,
會否因此被剝奪教學的資格﹖有何懲罰的措施配合﹖
8. 現時教師專業和執業資格,
會否因為需要落實語文基準計劃而重新釐定﹖現時教師專業資格的認可機制將不適用﹖在職教師現時所擁有的專業和執業資格將不獲承認,
一律要符合新的準則和要求,
否則就要面臨調職或停職﹖
9. 對於未符合語文基準的教師,
有否提供足夠的培訓和再培訓機會﹖
10.
如何界定語文教師﹖教授語文科的班數、節數有否規定﹖兼教語文科的教師是否也要符合語文基準始可任教﹖
11. 具備符合語文基準資格的教師,
在晉升機會及薪酬待遇方面, 有何鼓勵措施配合﹖是否會更有吸引力﹖
12.
是否所有新入職教師都一律要通過由考試局執行的,
獨立的語文基準測試﹖有否例外或可豁免﹖每年會安排多少次統一的考核測試﹖是否容許補考,
有多少次機會﹖考試的形式如何﹖除了筆試外,
會否安排觀課形式評估具體課堂教學的水平,
誰負責評核,
其公信力及評分的客觀準則如何釐定﹖這方面的考核,
對在職教師是否同樣適用﹖
13. 經測試並已符合語文基準的教師,
一經獲取資格後, 是否永久可以保留專業資格﹖會否要求在一定年期內需要再重新考核,
以確保水平沒有下降﹖
14. 會否考慮在要求教師符合語文基準後,
若教授其他科目,也須具備該本科的專科訓練和資格,
令對教師專業的要求能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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