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教師

基準內容

19947

在職語文教師

設立認可的在職培訓架構、對專業發展有利的語文教師證書制度。

新入職的教師

訂明職前專業訓練的語文最低水平,應確保學員可用作授課語言。

──《語文能力工作小組報告書》

語文基準涉及教師限於「在職語文教師」及「新入職(任教不同科目)的教師」。

199512

在職語文教師

訂定語文基準。

新入職的教師

所有教師在入職前均須符合基本語文能力的標準。

──《教統會第六號報告書.諮詢文件》

19963

在職語文教師

為語文教師訂定語文基準。

新入職的教師

所有教師在入職前均須符合基本語文能力的標準。

──《教統會第六號報告書.正式報告》

199710

所有教師

1998-1999年為所有教師訂立語文基準。

新入職的教師

2000年所有新入職教師須達到語文基準。

在職語文教師

為所有語文教師提供訓練課程,以期於設立基準後5(按:即2002)內達到基準。

──《行政長官施政報告》

語文基準擴展到所有教師(包括在職非語文科教師)。

19986

新入職的教師

在應用資訊科技教學方面,符合某些基準資格。

所有教師

20022003學年完結前,致力達致下列目標:

最少有75%的教師完成「中級」程度的訓練。

最少有25%的教師完成較深入的資訊科技訓練課程,技巧達到「中上」程度。

每間學校有多至兩名教師完成「高級」程度的訓練。

──《資訊科技教育五年策略》諮詢文件

基準不限於語文,擴展至資訊科技教學。

19987

所有教師

2008年或以前所有在職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新入職的教師

2000年以前新入職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在職語文教師

2005年以前所有在職語文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政府新聞稿

199811

新入職的教師

2000-2001年的學年完結前,所有職前師資培訓課程的畢業生,最少達到「中上」程度;

所有教師

2000-2001年的學年完結前,所有教師運用資訊科技的能力,最少達到「基本」程度;

2002-2003年的學年完結前,約75%的教師最少達到「中級」程度;約25%的教師最少達到「中上」度;每所學校有一至兩名教師達到「高級」程度。

──《與時並進 善用資訊科技學習•五年策略》正式文件

 

19991

所有教師

針對教師專業生涯中的培訓需要,以及讓我們協助那些較乏動機的老師,我們需要制訂一套更有系統、整合性更強的方法,然後才可以從整體上提升教師的專業。理想中,在職教師應要定期參加重新培訓,曾有建議基於專業發展的證據,教師須定期重新註冊。對此,工會當然不會喜歡,但提供誘因鼓勵持續專業發展的意念,無論是重新註冊的形式,或是作為升級或加薪的要求,均十分值得探討。

翻譯,原文附列於後:
We see the need for a more systematic and integrated approach, which addresses the training needs of teachers throughout their career and which will enable us to reach out to the less motivated teachers. Only then can we hope to uplift the teaching profession as a whole. Ideally, serving teachers should be required to undergo refresher training at specified intervals. It has suggested in some quarters that teacher registration should be renewed periodically based on evidence of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Unions will not like this, but the idea of providing incentives to encourage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is well worth exploring, be it in the form of re-registration, or as a requirement for promotion or salary progression.

──1999年1月5日「學校效能及改良國際會議」上教育署長羅范椒芬致辭
基準連繫到教師的職業(重新註冊、升級或加薪)。

199912

所有教師

由政府擬訂一套「基本的關鍵才能」,教師要以此為標準進行「自我評估」及「主動學習」。

教署也會全面檢討教師培訓及專業發展的機會,更有系統的為教師安排專業發展的機會。

──《明報》1999年12月5日引述教育署長羅范椒芬發言

全面的界定教師的「才能」標準,並與專業發展、受訓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