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涉及教師 |
基準內容 |
|
|
1994年7月 |
在職語文教師 |
設立認可的在職培訓架構、對專業發展有利的語文教師證書制度。 |
|
新入職的教師 |
訂明職前專業訓練的語文最低水平,應確保學員可用作授課語言。 |
|
|
──《語文能力工作小組報告書》 |
||
|
語文基準涉及教師限於「在職語文教師」及「新入職(任教不同科目)的教師」。 |
||
|
1995年12月 |
在職語文教師 |
訂定語文基準。 |
|
新入職的教師 |
所有教師在入職前均須符合基本語文能力的標準。 |
|
|
──《教統會第六號報告書.諮詢文件》 |
||
|
1996年3月 |
在職語文教師 |
為語文教師訂定語文基準。 |
|
新入職的教師 |
所有教師在入職前均須符合基本語文能力的標準。 |
|
|
──《教統會第六號報告書.正式報告》 |
||
|
1997年10月 |
所有教師 |
1998-1999年為所有教師訂立語文基準。 |
|
新入職的教師 |
2000年所有新入職教師須達到語文基準。 |
|
|
在職語文教師 |
為所有語文教師提供訓練課程,以期於設立基準後5年(按:即2002年)內達到基準。 |
|
|
──《行政長官施政報告》 |
||
| 語文基準擴展到所有教師(包括在職非語文科教師)。 | ||
|
1998年6月 |
新入職的教師 |
在應用資訊科技教學方面,符合某些基準資格。 |
|
所有教師 |
在2002至2003學年完結前,致力達致下列目標: 最少有75%的教師完成「中級」程度的訓練。 最少有25%的教師完成較深入的資訊科技訓練課程,技巧達到「中上」程度。 每間學校有多至兩名教師完成「高級」程度的訓練。 |
|
|
──《資訊科技教育五年策略》諮詢文件 |
||
| 基準不限於語文,擴展至資訊科技教學。 | ||
|
1998年7月 |
所有教師 |
2008年或以前所有在職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
|
新入職的教師 |
2000年以前新入職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
|
|
在職語文教師 |
2005年以前所有在職語文教師要達到語文基準。 |
|
|
──政府新聞稿 |
||
|
1998年11月 |
新入職的教師 |
2000-2001年的學年完結前,所有職前師資培訓課程的畢業生,最少達到「中上」程度; |
|
所有教師 |
2000-2001年的學年完結前,所有教師運用資訊科技的能力,最少達到「基本」程度; 在2002-2003年的學年完結前,約75%的教師最少達到「中級」程度;約25%的教師最少達到「中上」度;每所學校有一至兩名教師達到「高級」程度。 |
|
|
──《與時並進 善用資訊科技學習•五年策略》正式文件 |
||
|
1999年1月 |
所有教師 |
針對教師專業生涯中的培訓需要,以及讓我們協助那些較乏動機的老師,我們需要制訂一套更有系統、整合性更強的方法,然後才可以從整體上提升教師的專業。理想中,在職教師應要定期參加重新培訓,曾有建議基於專業發展的證據,教師須定期重新註冊。對此,工會當然不會喜歡,但提供誘因鼓勵持續專業發展的意念,無論是重新註冊的形式,或是作為升級或加薪的要求,均十分值得探討。 |
|
──1999年1月5日「學校效能及改良國際會議」上教育署長羅范椒芬致辭
|
||
|
基準連繫到教師的職業(重新註冊、升級或加薪)。
|
||
|
1999年12月 |
所有教師 |
由政府擬訂一套「基本的關鍵才能」,教師要以此為標準進行「自我評估」及「主動學習」。 |
|
──《明報》1999年12月5日引述教育署長羅范椒芬發言 |
||
| 全面的界定教師的「才能」標準,並與專業發展、受訓掛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