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會權利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所有僱員均享有加入已註冊之職工會為會員或出任該職工會為辦事人員的權利,在任何適當時間內參加職工會之活動,僱主不得禁止或勸阻僱員使用此等權利,或因僱員使用此等權利而以任何方式對彼等加以歧視。如有任何僱主或其代表違反上述條例,一經判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港元。遇有上述情況,僱員應立即向其職工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