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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理想、自己的權益,是要自己挺身出來維護的。最近拔萃男書院教師經過商議,經過理性分析,站出來指出該校轉直資的種種問題,並主動提出與校方對話,把教師的意見和疑問,以書面,以動議的方式向校方直陳,並將聯同本會向教育署清楚表達,有理有節,得體恰當。從教學專業的角度看,拔萃男書院的老師,已給學生上了漂亮的一課身教。
一間直資學校的老師,則兩度向本會指出校內種種人事問題,例如任用私人等等;另外一間,教師與校長頻頻更換,已在報章披露,也反映出箇中不少問題。不是要粗糙的、簡單的抹煞所有直資學校的存在意義,不過,這種雖由公帑資助,但以私校模式營辦的辦學制度,怎樣影響校內的教學專業工作以至同儕關係,實在值得深思。
「一切不變」誤導教師
將轉直資的學校,一般都會請老師不用擔心,未來的新合約,將和現有的完全一樣,總之是「一切不變」。可是,真的會一切不變嗎?
「一切不變」根本是謊話,是誤導。在教育署就資助學校轉直資發出的文件《資助中學注意事項》及《資助小學注意事項》,都清楚指出了一個重要變化:
● 由資助小學轉為直資小學的日期起,該校將不再獲發根據《資助則例》所發放的資助,改為領取直資津貼。 (《資助小學注意事項》第一頁)
● 由資助中學轉為直資中學的日期起,該校將不再獲發根據《資助則例》所發放的資助,改為領取直資津貼。 (《資助中學注意事項》第一頁)
政府給直資學生的資助,將不是根據《資助則例》所發放的,這就是改變,這個改變的真正意義,不在於影響資助的數額,而在於改變了教育署的規管角色,改變了教師的編制,改變了校內的專業關係。
請查一下資助學校教師的聘用合約,一般都會說明,受到《資助則例》的規管,教師編制、解僱程序等等,按《資助則例》辦理,究其原因,是因為資助是按《資助則例》發放的,教育署向立法會要求通過給學校這些資助,也是說明是按《資助則例》的。這是教育署與資助學校之間關係的法理基礎。資助學校轉為直資後,再沒有了這些法理基礎,這就是變化,怎能說「一切不變」呢?
沒有仲裁的法理基礎
用「一切不變」來誤導教師的,通常是急欲轉直資的人,通常是學校的管理層,因為,沒有了《資助則例》的法理基礎,教育署與直資學校的關係,就像政府與私營公司一樣;教師與學校的關係,將降到《僱傭條例》之內。可以預計,現在因為《資助則例》的關係,教育署對學校仍須負上一定責任,例如牽涉到解僱時,學校與教師須按《資助則例》的程序處理,教育署須按《資助則例》所規定的程序介入調查,擔當某種仲裁的角色。如本欄曾經論述,這個程序不算完美,但仍含有一定的專業意義。
當《資助則例》對直資學校已沒有意義後,教育署可以介入嗎?學校會反問:「憑甚麼?」教育署沒有法理基礎,也無從介入,何況,教育署是否願意介入呢?最近教育署長在立法會談到規管補習社時,就清楚說過,政府不宜過多干預私營的補習社。我們可曾聽過教育署介入調查補習社的解僱事件?
或問,如果新合約中列明依《資助則例》,又是否可以接受呢?這其實是很清楚的。行政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政府做事必須有法理依據。資助學校轉直資後,已與《資助則例》無關,教育署也沒有為直資學校制訂相關的則例,結果,沒有法理依據,教育署根本沒有法定的角色,對學校與教師而言,形同一個不相干的第三者。試想想,兩個人之間訂約涉及第三者,第三者有履約的義務或責任嗎?
須看清楚合約才決定
單從這一點「一切不變」來看,已可知部分學校向教師的諮詢,其實是借一句空泛的話來誤導。正如二月二日本會公開論壇上,莊耀洸律師清楚指出,不應只談空泛的原則,必須看到白紙黑字的合約,教師才可作出決定。
必須反問的是,急欲轉制的人,為甚麼至今仍擬不出一份新合約讓教師考慮?為甚麼只作空頭的承諾?甚至誤導「一切不變」?
也必須質問:誤導的諮詢,缺乏充分資料的諮詢,究竟有沒有足夠的認受性?教育署為甚麼明知這些諮詢是這樣誤導與片面的,仍然視而不見?這樣的諮詢結果,是否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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