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自回歸以來最重大的立法事項,香港特區今後的繁榮穩定、市民的生活方式,都會受到在二十三條之下如何立法、立什麼法的影響。這是「一國兩制」的試金石,及成功與失敗的關鍵。假如特區政府透過二十三條立法,將內地基於「國家安全」限制人民自由與權利的一套搬到香港特區,「一國兩制」的目光理想和小心設計,就會從此變質,國際社會對香港的信心也會改變。這樣重大的事情,身為香港市民一分子的教師,身負培育社會下一代的教師,怎能不關注有加?
教師要關心二十三條立法,因為政府諮詢文件所提出的立法建議,並不是政府官員所說那樣,是一般情況之下一般人不會干犯的罪行;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等等行為,並不是像官員所說,只有以發動戰爭、暴力或嚴重犯罪行為才能干犯;而所謂竊取國家機密,則律政司司長也公開承認是傳媒頭頂的一張刀。
諮詢文件披露,「分裂國家」包括威脅以武力「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任何部分行使主權」,於是揚言若中央以武力統一台灣就會堅決以武力抵抗,就已經犯了分裂國家罪;而鼓勵別人這樣做,就是犯了「煽動叛亂」。
「顛覆」包括威脅使用武力或「嚴重非法手段」,脅迫中央政府,或廢除中國憲法設立的根本制度,而「嚴重非法手段」定義廣闊而含糊。若八九民運重演,參與民運就已經犯了顛覆罪,不但香港永久居民到內地參加民運活動,回港之後可遭檢控以顛覆罪,在香港發動、組織支援內地民運,同樣可被控顛覆。
在「煽動叛亂」罪名之下,刊行、發售、複製以至收藏(「管有」)「煽動性刊物」,都是罪名,警察有權入屋搜查。「竊取國家機密」包括禁止未經政府授權而披露各類別受保護資料,其中一個類別,是定義不明的「關乎中央與特區之間關係」的資料。新聞界為此而惴惴不安,因為不利政府的材料,很容易被指為「非法披露」。
教師要關心任何影響新聞及資訊自由的立法,因為資訊有禁地,研究工作就會變成鋌而走險的活動;新聞採訪及發表容易犯禁,人民就難以監察政府,人權就會受到任意踐踏。香港的自由空間就會變得狹窄,無心涉入政治爭論的人也不能免受影響。
諮詢文件說明,二十三條立法目標之一,是要「確保香港特區不會被利用作為支援在內地策動或針對內地的顛覆活動的基地」。於是內地的組織一旦被中央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被取締,那麼從屬這些內地組織的香港組織,也會遭到禁制;參加這些組織就是犯法,而支援這些內地組織,也會成為保安局禁制的對象。
法治之下,法院是人民權利自由最終的保障,然而諮詢文件,卻建議削弱法院的管轄權:中央政府的證書指明某內地組織危害國家安全而被取締,特區法院就要全盤接受;保安局局長以國家安全理由禁制任何香港組織,法院也不能過問局長的事實根據,只能作出法律觀點上的裁斷。法律界對此已提出質疑。
教師的天職是培育社會下一代;教師以身作則,自己有理想有抱負,有愛國及愛護中國民族文化的情懷,教育下一代的宗旨,不但要他們有優異的成績、成功的事業,也要他們做有原則、有抱負的人。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自由、人權、民主、法治,對中國的未來有一定的貢獻;保障「一國兩制」,是國家利益;關心二十三條立法,不讓急功近利的官員任意施為,不顧一切,但求迅速立法,不計對香港對中國前途的代價,是每一個市民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