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出來, 此其時也!
梁國雄

 實施《基本法》第廿三條的要害,在於以所謂維護「國家安全」之名,行鎮壓民眾之實;由小撮權貴自行立法,借屍還魂,將中共政權強施於國內同胞之惡法移稙香港。一旦得逞,一黨專政之刀斧架在港人頸項,大家僅有點滴自由名存實亡,當權者卻得以披上法治外衣,名正言順打壓異己,肆意箝制民間社會。

 諮詢文件建議訂立之七宗罪,其中「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四項重典,內容大同小異,殊途同歸,長篇累牘,不外將中共政府奉為神聖不可侵犯,吹噓其保障國家安全之「功勞」,藉此把民間反對其一黨專政之言行,打成十惡不赦。顛倒黑白,不過為立惡法以言論治罪塗脂抹粉。

 證諸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共一直自封為「革命領導」,僭奪國人應有之治國權力,更厲行一黨專政,以鞏固其特權於永遠,扼殺民眾之基本自由,鎮壓異議抗爭於萌芽。所謂中央人民政府,以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非經人民以一人一票普選產生,而是由中共一手包辦操縱之偽選舉包辦。人民共和國之立國根本,主權在民之原則,其實早已被統治者踐踏粉碎。憲法內國家權力屬於全體人民之條文,淪為一紙具文已久;而在其序言中之「四個堅持」卻反成金科玉律,尤其堅持共產黨的領導一環,更被列作一黨獨大、官僚專制的合法依據。

 一個凌駕社會,奴役人民之政權,本就是顛覆人民共和國,背棄群眾利益的元兇禍首,若以「危害國家安全」論罪,自應成為罪魁接受審判。反之,任何人行使其固有之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遊行之權力、倡議修改憲法,消除四個堅持之政治枷鎖,號召民眾集體抗爭,改變中共政權遏制人民權力之政策、措施,甚至要求當局結束一黨專政,爭取當家作主的當然權力,何罪之有?國內同胞如是,港人何獨不然?八九年民主運動爆發,香港百萬人上街遊行示威,聲援支持大陸民眾爭取民主自由,聲勢澎湃。中共政權君臨香港已有五年,又怎能不下令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防範歷史重演於未然?

 董建華憑中共欽點執政,替其主子效犬馬之勞,立惡法剝奪市民人權,自然不過!港人若是沉默無聲,只會任由當權者擺佈宰割,站出來,大聲吶喊,齊聲說不,此其時也!十二月十五日大遊行,反對《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齊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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