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不斷強調會確保二十三條的法律條文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國際人權公約,並重申有關立法並不會削弱本港所享有的各種基本權利和自由。這種保證並沒有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中體現出來。
諮詢文件告訴我們的,反而是政府將一些在現時自由社會的合法行為刑事化,例如:出版、言論、發表、文藝創作的自由規限在「煽動叛亂」之陰霾下;新聞和學術自由受到「竊取國家機密」和「非法披露」這兩把頂上刀的威脅;與國內聯繫亦隨時踩中「與內地被禁制組織有聯繫」之地雷。
過往數百年,尤其是過去二、三十年,世界趨勢是為了考慮到國家權力逐漸上升的情況,而日漸收窄侵害國家罪行的範圍。然而《諮詢文件》有許多恢復古老罪行的建議,如「隱匿叛國」。「隱匿叛國」是指若然某人知道另一人犯了叛國罪,卻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向當局舉報,便會等同犯法,雖然這仍然存在於案例書上,但已長久被棄用。我們懷疑在香港歷史上曾否有人因此罪被檢控,英國最後一次檢控是在將近兩百年前的1820年。現時文件將「隱匿叛國」現代化,也標誌著香港倒退到公民互相監視的文革年代。
文件在有關「保護國家的觀念」部分提及需要保護公民免受暴力襲擊及脅迫,但其實這已受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管制,對安寧及穩定構成威脅的罪行也已在《公安條例》中被廣泛地管制,建議根本並不能解釋為何需要再立法保護這些現行刑法業已涵蓋的行為,以「煽動性」的理由對藏書和資料橫加管制,也不會促進國家安全。
有關「叛國罪」的其中一項定義是「以強制手段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然而文件並未有解釋何謂「強制」。若與文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定義聯繫起來,似乎任何與外國人聯手「強制」任何級別的國家機關人員都將犯上叛國罪,比方發動國際請願要求國內任何一家地方檢察院釋放被拘留的人士,也有可能犯了叛國罪。
文件中最牽強也牽連最廣的,便是建議基於國家安全理由,禁制與內地組織有聯繫的本地組織。《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原本沒有包含這種概念及要求,但現時文件建議賦予政府權力,禁制那怕是與內地組織關係異常薄弱的本地組織。比方說:若本地組織曾對內地組織提供財政資助,縱使在作出資助的時間是完全合法的,若該內地組織在若干年後受到禁制,曾向其提供資助的本地組織將不可避免地被翻查舊賬,甚至被禁制。不要忘記,文件建議「兩名人士為共同目的作出經組織的行動」已可被界定為一個組織,兄弟、夫婦也可被定性為「組織」,報館也可受禁制。
凡此種種其實不勝枚舉。《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展示的實在是不知名的罪名無中生有;現存的嚴苛刑法換個名義再度出場;以及陰森的古老罪行借屍還魂,教人不寒而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