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二月七日我參加了一個由教育評議會舉辦的「二十三條立法──法律與教學現場的探索」座談會,主講嘉賓有港大法律系陳弘毅教授、保安局秘書長湯顯明先生及教評會副會長蔡國光先生。
首先發言的蔡國光謂現在社會對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意見趨向簡單的兩極二分化,要不贊成立法,便是反對,鮮有理性深入的討論空間。他不諱言,社會上反對與贊成立法的聲音是七三之比,隨後他從歷史、經濟、社會及文化等角度交代立法事件的來龍去脈。最後,他認為與其任由基本法第八章所賦予人大釋法的機制去處理第二十三條,倒不如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以免夜長夢多。就我理解所得,他自己或所代表的組織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立場。這種模棱兩可的態度對保安局代表來說似乎很受落,怪不得湯顯明不只一次指出連只有十多位參與者的座談會也覺得很成功。
這種對法律的一知半解隨即被另一位講者陳弘毅推翻,因為釋法不同立法,人大,或者中央政府按照基本法,根本無權替特區立第二十三條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自行立法中所謂自行是按「官方」還是「民意」的準則呢?如民意真箇是是七三之比又應否繼續一意孤行要在此時立法呢!
保安局代表湯顯明開場白便試圖釐清反對者的謬誤,他說「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人是無知,等如反對憲法。湯顯明未免以偏概全:首先,不是所有人都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條文,部分只是反對現時立法,反對諮詢文件的內容、諮詢形式等等;再者,就算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約一百字左右的內容,又有何問題?眾所周知該條文在六四事件後曾作出大幅修訂,湯顯明不能以聯合聲明的宗主國中國及英國對基本法沒有異議為由,便說不存在任何問題,而港人就基本法所提出的意見就可以漠視。
湯顯明隨後解釋特區成立五年後才開始立法,是考慮到不少因素,並不是因為經濟低迷才拿出來草草通過,他指出回歸前立法局已曾討論過應否在當時為第二十三條立法,不過最後因認為是特區的事務而否決。其實撇開法理依據,我想由立法局為第二十三條立法,總比現在至二零零七年以前任何一刻立法,更為市民接受,因為當時立法機關的民意基礎遠比現在為多。
之後湯先生再舉出例證陳述政府用白紙草案諮詢,於十五年來只得一次,比例只有百分之一,湯先生似乎用了偷換概念的技倆(用諮詢文件後再用白紙諮詢才只得一次),其實政府用白紙草案又豈只一次!他說過往動用白紙諮詢的是一些關於財經事務如牽涉交收金額的複雜條例,我想政府是怕具體條文一出,在反對聲音下條例會像以往的白紙草案,無法如期通過,湯先生既然認同第二十三條立法是敏感的條例,難道關乎整個國家的利益以及國民的人權自由,就比不上股匯市場的交易徵費般重要?
其間保安局將一本厚達幾百頁的白紙草案樣本供與會者傳閱,湯先生並謂白紙草案不是一般人可以容易理解其內容,從而指出這並非一個合適的諮詢方法,但他忽略了提供清晰條文讓公眾諮詢的重要性,公眾包括法律人士,可以就確切條文向其他市民解釋,使更多人理解及提出更具體的意見,政府絕不應託詞抹殺市民的知情權利。
保安局代表在每一個諮詢場合,都會解釋諮詢文件只是沿用本港現行的法例,並將過時的加以修正或作技術性更新。這未免言過其實,陳弘毅就指出諮詢文件內「管有」煽動刊物犯法是過時的產物,應予以廢除,以免教師私藏刊物亦會誤墮法網。湯先生認為從確保對煽動叛亂者給予起訴罪名方面來看,有必要保留此條例,但他並沒有解釋是否因此而犧牲其他純粹擁有這些刊物的市民,這條例可以說是「不必要的寬廣」,其實「教學現場」包括的就不只是私藏煽動書籍與否的問題,教師向同學介紹書籍、學校的公眾地方──圖書館藏有的書籍,按照諮詢文件的意思,亦屬於法例所管轄的範圍之內。
最後,湯先生解釋文件已將煽動刊物的定義收窄,「中獎」的機會減低,而政府亦正對「管有煽動刊物」條文作出檢討,其中包括豁免教師藏有這些刊物,或以藏有的複本量作為標準,甚至取消這條。我們當然樂意聽到政府有修訂條文的意向,但我們仍要看清他們說話的合理性:他們在這個場合說可能會豁免教師,同樣又可以在另一個場合說豁免甚麼甚麼人士,在法律之下,不是人人平等麼?為甚麼傳遞或接受資訊的自由會在法律的規管之下變成有職業、階級之分?另外,現今科技發達,刊物複本的印製比以前更快更易,以刊物數量入罪是否又不合時宜呢?因此對於湯先生這種持開放態度的言辭,我們仍須觀察及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