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一職 成敗全繫是否自願
龔茴仁

 最近,「二人一職」之說甚囂塵上,有些報章,以為是嶄新的教育政策,大加炒作;有人則以此為解決超額教師的絕世好橋;也有教師,生怕這是減薪的前奏;但也有同工,看到減輕工作壓力的曙光。各種展望和憂慮,都有道理,目前不是給這政策蓋棺論定的時候,不過,我仍然提出數點管見,希望是前線教師、教統局官員值得留意的。

 首先,有關政策並非新猷,過去一直存在,不過,存而少用的政策,與官員大力推廣宣傳,希望廣泛執行的政策,在現今「長官意志」極強而教育專業未獲足夠尊重的教育界文化中,委實有本質上的不同。「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是不少政策的運作邏輯,在上的力推,在下的會否被迫甚或主動「交數」以填滿官員的成績表,是今天尚未如此,但須時刻提防的。

 其次,不少教師認為,過去一些半職教學的成功例子,如吳明欽或李永達等等,並非適切先例,因為,他們作為議員,確保半職就是半職的成功機會,比普通一介「小薯仔」大得多。反之,也有同工舉出一些實例,初期半職,日後職責卻慢慢增加,結果形成減薪「加辛」並行而教師未易堅守「半職江山」。異化,也不是沒有的。

 不過,或者對於通過「二人一職」增加教席空缺而紓緩超額教師壓力的客觀效果,也不能否定。當然,箇中制度,怎樣串連,也確實費煞思量。二人一職能夠增加多少空缺呢?這些空缺是否都與超額教師的人手匹配?更重要的是,如果安排得宜,騰出的一個崗位由超額教師填補,則無疑理想,可是,要是只向超額教師提供半職工作,則形同變相減薪,又與自願原則相違,是我們必須反對的。

 自願,是「二人一職」成敗所繫。怎樣確保自願,必須合乎法理原則。固然,答應二人一職,是訂立契約的行為,「簽署為憑」,理所當然,然而,單憑聘用合約上的簽署,實不足夠。普通法之中,早已建立脅迫(duress)、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以及不平等談判力量(unequal bargaining power)等概念,來衡量契約的訂立過程是否真正出於自願,看來,若有出於上述滿足長官意志等而超越「自願火位」的事發生,勢將形成怨懟甚或法律紛爭,對官員政績,對教育界,也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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