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 造 與 欺 詐
 ──同工切勿自製刑事陷阱
龔茴仁 


 本文要討論的,是同工在其工作中可能觸犯刑事的問題。我所指的「同工」,主要包括校長、教師,書記、實驗室技術員、工友,也可能涉及,只是機會比校長和教師小。至於我所說的「工作中可能觸犯刑事的問題」,並非指同工在職務範圍以外的刑事責任,而是指同工履行職務時,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先談三個案例。

(一) 某校長想申請優質教育基金資助一項計劃,但礙於之前他已經申請多次不果,恐怕校董會反對,因此,他寫好了一份「教師主動申請書」的文件,逐一請同校三位教師簽名,當作是教師向校董會說明,是教師自己主動及自願提出申請的,好向校董會交代。三位教師礙於壓力或情面,均簽署了該份文件。
(二) 學校舉行校務會議,會上就某一個議題展開了激辯,其中有些教師言詞過火,校長欲制止而無從。該校會議,向來是由一位教師做紀錄的,這一次也沒有例外,但紀錄寫成後,校長逕自修改他認為過激的發言,改用比較溫和的措詞。傳閱紀錄時,有老師指出這樣的紀錄並不符合會議的真實,甚至當中有部份觀點是生造的。校長則回應說,他是主席,有權決定怎樣寫會議紀錄,何況,他也是出於好意,不想大家過激的發言留作紀錄,在日後產生不良的影響。
(三) 某校的辦學團體,要求全體教師都要自行製作資訊科技教材,於校董會上呈交及展示,形式和內容自由,但必須是教師自己的「出品」。該校的一些教師,不諳資訊科技,於是該校負責教師專業發展的主任,示意教師可以自行於某一些網站下載教材,略加修改,當作自己的創作。為了「迫真」起見,主任收到教師的教材後,還為教師為預備了一份聲明,聲明是「教師自己的原創」。

 本文暫不討論上述三個案例中校長和主任的動機,我更關心的是,無論動機是好是壞,案例中的同工,會否觸犯了刑事罪行而不自知,特別是有關「欺詐」、「虛假陳述」或「偽造文件」等罪行。

 案例一中,有關計劃若事實上並非教師主動和自願提出的,則他們簽署了這樣的聲明,恐怕有「欺騙」校董會的嫌疑。案例二中,若那些較溫和的論點,並非會議的事實,則校長的修改,恐怕也有「虛假陳述」之嫌,而他修改後沒有知會負責紀錄的教師,或加以標明,而讓那些紀錄看起來是該位教師所寫的,更可能觸犯「製造虛假文書」的罪行。案例三中,有關教師下載網上教材而自稱「原創」,就有「欺詐」的嫌疑,而主任出於好意,為教師加上「原創聲明」,則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其實,法律雖非同工專長,但法律不外乎常理,上述案例中,最關鍵的其實還是,有關文件是否符合事實。是否符合事實,是不用受過法律訓練,也可以判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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