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也要用得合理
龔茴仁 



 同行聚首,對學校行政、教育措施,每多怨言,分析與訴苦,經常以「權力決定論」作結,就是說,無論是非,最後決定,以權力為準。對專業而言,這是十分悲哀的。一來,要發揮專業精神,斷不能以權力為據;二來,權力決定論的後遺症,是以為甚麼事必須得到有權者的首肯,而且最好是白紙黑字的,否則,便甚麼也不做。這是專業萎縮與矮化,與獨立自主,漸行漸遠。

 其實,有權也不是一切,權力,也要運用得合理才行。合理,是普通法中的一個重要慨念。不少成文法,固然也書明行使若干權力,須以「合理」為準,即使法例明文賦權,沒有寫明「合理」,也不表示所運用的權力沒有限制,而「合理」,就是一個很重要的限制。

 英國大法官Lord Greene在審理 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vs Wednesbury Corporations [1948] 1 KB 223一案時對「不合理」的解釋,是上至教統局官員,下至公營學校的校長、主任等任何公共組織裡須在職務中行使權力者所要記取的。其實,所謂「不合理」,也有強弱程度之分,為免過於細碎,下文只概括綜合Lord Greene 所指出的數個重點:

    1. 獲授權的人在行使權力時,必須考慮所有必須考慮的問題,同時必須不考慮所有不必考慮的問題,否則,便是不合理地行使該等權力。
    2. 如果有關人士所行使的權力,是沒有一個明白事理的人會認為應賦予給該人士的,則其所行使的權力,便屬於不合理。
    3. 即使明文法例訂定,獲授權者認為合適,即可行使有關權力,但這也不是說,獲授權者說了算,因為,其中也預設了行使必須合理。
    4. 如果行使權力時,是沒有任何一個合乎情理的獲授權者會同樣做的,那麼,其所行使的權力,便屬於不合理。

 舉例來說,《版權條例》規定,為了教育的目的,教師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複印有版權的作品而無須事先取得授權,如果教師為了省錢而不是教育的需要複印有版權的作品,則明顯超越了「合理」的考慮。又例如,校長獲校方授權聘請教師,但不表示這個權力沒有限制到可以超越「合理」的範圍。在去年的縮班安排過程中,不少校長提出的要求,根本就超越有關空缺的需要,甚至考慮與該職位無關的因素,這便屬於不合理了。

 再多舉一個假設的例子,如果一間資助學校的校長想為學校申請轉為直資,這即使得到校方授權,但假如該校長在行使權力時完全解答不了教師的查詢,或者顧左右而言他,或者前言不對後語,背棄承諾,甚至要求部份教師訛稱是教師主動申請的等等,則這顯然已經超越合理行使權力的範圍了。

 合理,是普通法裡的一個大題目,本文不能仔細分析。不過,用最簡單的話說,有權可行使者,千萬不要天真到以為權在我方,便可為所欲為,有權,也要用得合理,合理,便是專業可以切入的地方了。

 開設本欄定期討論權益和專業操守的問題,是近年本會的一個嘗試,各位老師有甚麼批評、意見、問題或提議,歡迎傳真至 2770 2209 或 GongHuiRen@hkteacher.net 給龔茴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