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要以為自己學校不用縮班便不必理會超額教師的問題,在全港學生人口劇降的趨勢下,受到縮班打擊的學校只會愈來愈多,如果僵化的「班級:教師」比例不改,超額的問題只會愈見惡化。教育統籌局早在去年十一月末及十二月中先後發出兩份通告(318/2003,332/2003),要求學校自行制訂釐定超額教師離校次序的「校本準則」,究竟,你任教的學校,釐定了這套準則沒有?釐定的過程中,有沒有諮詢你的意見?
及早諮詢有其好處
有些校長和教師,認為自己學校不用縮班,便用不著釐定這套準則。表面上也的確如是,既然用不著,便也不必多費精力。可是,在沒有縮班壓力下制定的準則,可望較少個人利益的考慮,而多關顧到真正的學校發展的需要,這是及早開始制定超額準則以爭取一個較公平的制度的首要好處。其次,人口下降或者還有趨勢可言,但特區政府改變政策,卻難以預測,像在中學及特殊學校行之有效多年的「自然流失」政策,便突然於去年取消,使「縮班超額」的問題蔓延至中學及特殊學校。有見及此,若能及早尋求一個較公平的超額準則,將可避免校內的管理混亂以致人事紛爭。
我們更應注意到的是,教統局今年的通告和去年的不同之處,在於清楚列出了教師就有關準則接受諮詢的權利。教統局的通告是這樣說的:
「倘學校未能以上述措施吸納校內全部超額教師,學校管理委員會須諮詢校內教師,制訂一套客觀、公平及透明度高的校本準則(例如學校對任教各科教師的實際需求,和學校發展的需求等因素),釐定超額教師離校的先後次序,以及其後因出現空缺而留任的超額教師的優次。」(318/2003號)
「倘學校出現超額教師/實驗室技術員情況,學校管理委員會須諮詢校內教師及實驗室技術員,制定一套客觀、公平及高透明度的校本準則(例如學校的運作需要、學校對各科教師的需求及學校發展的需要等因素),以釐定超額教師/實驗室技術員離校的先後次序。」(332/2003號)
教統局訂明教師的權利
上引通告對有關準則在內容上的要求,我在日後將會再作分析,本文特別提請大家注意的是「接受諮詢的權利」。上述通告對此是非常明確的,這是教統局罕有的要求校方「須諮詢」校內相關的同事。在法律上,這已是一種「明文的保證」(express
undertaking)。如果校方沒有進行諮詢而擅自制定有關準則,恐怕已侵害了教師應有的權利,違反了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若訴諸法院,或帶來校內行政的反覆,甚或需要作出賠償,大抵都非學校教育之福。已有很多案例判定,公營部門沒有諮詢受影響的人士是違法的,不履行諮詢教師之責的學校管理人員,難逃失責之詬。
至於怎樣才算諮詢呢?不同學校的教師語告筆者,校長向教師提出空泛的問題,例如「對超額準則有甚麼意見?」之類。這種空泛的提問,根本難以讓教師作出實質的回應,在法理上,並不符合諮詢的規定。
諮詢的四個要素
其實,法院早有判例,說明了公營部門諮詢受影響人士的準則:
| 第一, |
諮詢必須在有關方案的形成階段; |
| 第二, |
提出方案者必須提出充份的理由,容讓接受諮詢者可以作出有意義的考慮和回應; |
| 第三, |
必須有足夠考慮和回應的時間; |
| 第四, |
在確定最後方案時,必須真誠地考慮諮詢得來的意見。 |
以上的是英國的一宗判例(R. v Brent LBC ex parte Gunning [1985])所作出而成為後來經常被引用為衡量諮詢是否合乎法理要求的準則。以第二點來說,學校管理人員有責任提供超額準則的具體方案,讓教師考慮及回應。一句空泛的「有甚麼意見」自然與這個要求距離甚遠,筆者認為,即使把「學校發展需要」六個字寫進準則之中而沒有仔細說明發展的具體內容,也是不符合諮詢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