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的虛假陳述
龔茴仁 


 近數月,我在數個場合,聽到不同學校的校長或老師提到本欄時,說本欄去年九月的一篇文章中的主角,是否就是他們自己。在當場,我自然不方便表明身份,讓他們安心。我不敢說這種「對號入座」的情況像當年魯迅發表《阿Q正傳》時,引起許多人揣測魯迅就是諷刺他們,我只想說,本欄不會針對特定學校的同工,我們只就普遍的、大家關心的現象,提出一點分析和意見,個案報道,只集中箇中的普遍性,若有同工覺得自己當了主角,那大抵只能說,有關情節的確普遍存在而已。

 引起同工代入的,是《偽造與欺詐──同工切勿自製刑事陷阱》一文(2003年9月1日《教協報》458期),其中提到三個個案,一是校長在並非確有其事的情況下,請教師簽署一份「教師主動申請書」,申請優質教育基金;二是修改會議紀錄,把進行會議時過激的言詞修改得較為溫和,甚至加進新觀點;三是教師以網上下載的材料作為自己原創的資訊科技習作,收集習作的老師還加上「原創聲明」。

 根據我們的經驗,上述三例中,又以第二個最為普遍。本文也想再仔細談一談會議紀錄的問題。且把上述案例分點列出如下:

學校舉行校務會議,會上就某一個議題展開了激辯,其中有些教師言詞過火,校長欲制止而無從。

該校會議,向來是由一位教師做紀錄的,這一次也沒有例外。

但紀錄寫成後,校長逕自修改他認為過激的發言,改用比較溫和的措詞。

傳閱紀錄時,有老師指出這樣的紀錄並不符合會議的真實,甚至當中有部份觀點是生造的。

校長則回應說,他是主席,有權決定怎樣寫會議紀錄。

何況,他也是出於好意,不想大家過激的發言留作紀錄,在日後產生不良的影響。

 第一點,其實是頗為常見的,但這只關乎進行會議的技巧(不只是校長作為主席的技巧,教師作為會眾的發言技巧也有關),除非言詞激烈到出言誹謗,否則仍未有官非之虞。第二點只是事實,而焦點其實在第三點及第四點。

 紀錄詳略,是否逐字逐句記載下來,抑或只記大事、決定等等,關乎每間學校的管理風格,只有好壞,卻沒有對錯,但若違反事實,把激烈的言詞改得溫和,甚至生造一些會議上沒有的觀點,從法律角度來看,恐怕已有「虛假陳述」的嫌疑。

 不難判斷是否墮入法網。事實,就是關鍵。紀錄,必須按照事實。事實沒有的,或者事實不是如此的,加進紀錄中,是生安白造,是虛假陳述。

 反過來說則比較含糊,事實上有的,沒有加進紀錄,若非重大問題,自然如上所述,詳略風格而已,但若是重大問題,卻刻意迴避,為的竟然是第六點那樣的理由,則顯然也有法律問題。

 至於第五點,則稍具會議常識的人也會知道,會議紀錄是要在會議上通過的,根本不是主席一人說了算的。校本管理條例修訂,讓每間學校成為獨立法人團體在即,但竟然有不少學校連這點也搞不清楚,則恐怕距離能夠真正落實校本修訂的問責精神,還有一段距離吧。

 開設本欄定期討論權益及專業操守的問題,是近年本會的一個嘗試,各位老師有甚麼批評、意見、問題或提議,歡迎傳真至 2770 2209 GongHuiRen@hkteacher.net 給龔茴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