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於92年入職,在同一大學任教逾15年。97年他獲取博士學位。按照外國慣例,大學教師若取得博士學位並刊登論文,一般兩個合約即6年,便可轉為實任。他已準備出版論文,並取得出版社的出版協議。可是,校方並沒有承諾轉他為實任教師,反而在2000年底,表示單憑發表博士論文並不足夠,必須在著名的學術期刊也發表著作,才考慮「續不續約」(不是實任!)。而事實上,他也發表過刊於本地期刊的著作,只是本地期刊不予計算,至於國際期刊的標準,也全由管方決定。
03年沙士事件後,管方諮詢員工,是否願意由助理教授轉制為講師。他喜愛教學,於是同意轉制。過往他的職務是教學、行政、研究各佔約三份一,但減除研究工作後,教學量卻要增加一倍,否則要削減一半薪酬。最後,他增多一倍的教學工作,薪酬仍然調減10%。04年他的考績良好,獲較長的三年合約,薪酬可回復至未降薪前的水平,但始終不予實任。而對於實任的申請,校方曾知會員工,申請不由員方提出,而是管方視乎實任比例、員工年資後作推薦的。但問題是,莫說學系裡沒有明文規定實任員工的比例,即使整所大學的實任比例,員工也不知情。
他快要面對另一次續約,對能否轉為實任,已不存寄望。他指出,合約制容許校方有需要時隨時辭退合約員工,不需理由,也無申訴機制,但更大的傷害是,合約化可讓一些拉幫結派、用人唯親的領導,尤其是系內領導,操控員工甚至箝制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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