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一 / 個案二


 個案一:教學工作加一倍, 薪酬卻要減一成……

 他於92年入職,在同一大學任教逾15年。97年他獲取博士學位。按照外國慣例,大學教師若取得博士學位並刊登論文,一般兩個合約即6年,便可轉為實任。他已準備出版論文,並取得出版社的出版協議。可是,校方並沒有承諾轉他為實任教師,反而在2000年底,表示單憑發表博士論文並不足夠,必須在著名的學術期刊也發表著作,才考慮「續不續約」(不是實任!)。而事實上,他也發表過刊於本地期刊的著作,只是本地期刊不予計算,至於國際期刊的標準,也全由管方決定。

 03年沙士事件後,管方諮詢員工,是否願意由助理教授轉制為講師。他喜愛教學,於是同意轉制。過往他的職務是教學、行政、研究各佔約三份一,但減除研究工作後,教學量卻要增加一倍,否則要削減一半薪酬。最後,他增多一倍的教學工作,薪酬仍然調減10%。04年他的考績良好,獲較長的三年合約,薪酬可回復至未降薪前的水平,但始終不予實任。而對於實任的申請,校方曾知會員工,申請不由員方提出,而是管方視乎實任比例、員工年資後作推薦的。但問題是,莫說學系裡沒有明文規定實任員工的比例,即使整所大學的實任比例,員工也不知情。

  他快要面對另一次續約,對能否轉為實任,已不存寄望。他指出,合約制容許校方有需要時隨時辭退合約員工,不需理由,也無申訴機制,但更大的傷害是,合約化可讓一些拉幫結派、用人唯親的領導,尤其是系內領導,操控員工甚至箝制學術自由。

 

 個案二:合約制方便管理  員工隨時變"Yes-man"

  他於95年以合約受聘,至今13年。他表示校方無實任機制,員工根本無所適從。大學人事政策模糊,曾提過實任與合約員工比例是8:2,但在他的印象中,調整比例並沒有通過任何大會,落實也沒有正式公布,現已不知確實的比例。

  他任教的大學,合約年期也不長,一般是一、兩年。他說有同事申請升職不獲批准,換之而來的是年期長一點的合約,但校方基於甚麼因素決定合約的長短,是員工的工作量?還是校方的財政狀況?那麼校方要有多少儲備才視為財政穩健?他認為校方應說明。他指有同事由助理教授降為teaching instructor再降至visiting fellow,後來學校財政好轉,才升回任導師。他形容,不是實任員工,職級便有可能「上上落落」。

  他表示合約制的重心在於方便管理,但後遺症是令敢說真話的同事「買少見少」。同事怕失去工作,轉校需重新計算年資,唯有變成"yes-man",相對上,已實任的同事有保護傘,可以較「硬淨」。在他最新的合約中,便有條文指定須照顧學校的利益、聲譽,但到底評論社會問題,或其他院校的相類問題,算不算傷害所屬機構或部門,準則卻很含糊。

  他指出,大學行政自主,要改變合約員工比例和待遇,應由院校做起,而現時大學維持這麼高比例的合約員工,是沒有必要的。他希望大學做一個良心僱主,即使合約員工,薪酬也不要偏離太遠。他更建議仿效星加坡培養人才的政策,為大學合約員工提供進修津貼,並簽訂較長合約以回饋大學,促進教職員的發展,從而提升大學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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