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問: |
在07學年推行學券計劃前已開始修讀認可課程,但07/08學年後才畢業,可申領發還學費嗎? |
|
答: |
可以。學費發還的方式是按年結計算的,幼師如在07/08學年後畢業,可按既定機制發放餘下的課程費用,但不可追溯07/08學年以前修讀的課程費用。 |
| |
|
|
2. |
問: |
如須重讀或延期完成課程,可以獲發還課程費用嗎? |
|
答: |
如有充分及合理的理由,教育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
| |
|
|
3. |
問: |
申請學費發還,幼師是否要簽署承諾書,承諾必須在申請發還學費時任職的幼稚園工作一至兩年? |
|
答: |
在雙方協商下,幼師所簽署的承諾書,是承諾在完成課程及取得相關資歷後,表明有意在香港業界任何幼稚園繼續任教,而不是規定必須在申領發還學費時任職的幼稚園工作。有關繼續在業界任教的年期,教師亦應與幼稚園雙方商量協議,例如:最少一年或一至兩年。教師簽署承諾書的目的是留住人才,讓他們在完成學業後盡量回饋業界,教導學生成長。 |
| |
|
|
4. |
問: |
如在沒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任職,並已完成第一學年的文憑課程後獲發還學費,其後若轉往有參加學券的幼稚園工作,可繼續獲發還餘下的學費嗎? |
|
答: |
可以。無論幼師之前是在有或沒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任職,若其後轉往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工作,幼師應向轉職後的幼稚園申領學費發還,當局規定獲發還的金額,不可少於沒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見簡介)。無論幼師是在新學年轉職,還是在學年中任何一個月份轉職,都必須在轉職前與將轉職的幼稚園詳細溝通及協定。 |
| |
|
|
5. |
問: |
如在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任職,並已完成第一學年的課程後獲發還學費,其後若轉往沒有參加學券的幼稚園工作,可繼續獲發還餘下的學費嗎? |
|
答: |
可以。無論幼師是在新學年轉職,還是在學年中任何一個月份,轉職往沒有參加學券的幼稚園工作,幼師可獲的資助額、計算方法及申領辦法,將與沒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的教師一致。 |
| |
|
|
6. |
問: |
完成幼兒教育證書課程後,如想繼續進修幼兒教育學位課程,可以獲得資助嗎? |
|
答: |
在新的政策目標下,教育局期望在職幼師在2011/12學年完結前,取得幼兒教育文憑資歷,並鼓勵在職校長取得幼兒教育學士學位資歷。在職幼師只可就一個認可課程,按既定的準則,獲發還學費。 |
| |
|
|
7. |
問: |
在甚麼情況下,幼師要向政府退還全部獲發還的學費? |
| |
答: |
幼師須修畢整項獲發還學費的課程(即通過開辦課程院校所規定的課程評核,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考試),以及從未申請與發還學費的同一課程或修讀單元或學分單位,獲得其他公帑計劃的資助;否則,幼師在所屬幼稚園或教育局提出要求時須退還所有獲發還的學費。較為特別的情況,教育局會個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