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主,豈能讓公義卻步?
教協會會長 張文光

 要知識創新和傳承,就必須要有學術自由;大學要有學術自由,就必須讓大學自主。可是,大學自主不是少數人的自主,不是少數大學管理層像大家長一樣關起門來處理家事的自主。少數人無限制的自主,就是多數其他大學成員的不自主,就是大學整體上學術的不自由。

 如果容讓一間大學的自主到這樣的一個地步:決定是否和一位學者續約,可以完全不按正常制度評估其工作表現,可以完全不理會其歷年服務的記錄,可以完全漠視其相關的學術著作,則我必須要問,這樣的自主,究竟是有利還是會危害學術自由?

「瑕疵肯定不是恰當的字眼」
 在張信剛領導下的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就是這樣的一所學院。在這次多名教員不獲續約的風波中,城大上訴專員的報告揭露了該校法律學院管理層的三大錯失:

一、法律學院人事委員會未有就個別教員的工作表現,完全填寫續約表格﹔
二、就教員申請續約時,沒有考慮教員過往的工作表現評核報告﹔
三、評核教員的學術表現時,沒有考慮他們的中文著作。

 面對這三大錯失,城市大學上訴專員的結論竟然是:「在程序運作上,確實有瑕疵及未盡完善之處。」顯然地,上訴委員會雖然揭露了法律學院的嚴重錯失,卻作出了一個輕描淡寫的結論,企圖為法律學院開脫。這個結論,連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秘書長張寶德也不同意,他說:「瑕疵肯定不是恰當的字眼。」

程序令人質疑
 大學是教育和學術的重鎮,大學教員聘用和續約最重要的條件,是教學和研究的表現,其他都是錦上添花。作為立法會議員,我當然不應直接介入大學聘任個別教員與否的問題,立法會也從未質疑城大,為什麼不跟法律學院十名亞裔教員續約,我們只是質疑,城大法律學院的續約程序是否恰當,當中是否涉及種族歧視。立法會必須確保,城大作為一間大學,接受公帑資助,在聘用教員時必須有公正的程序和制度。

 但誰也沒有想像得到,城大法律學院的聘用教員政策,竟然是那麼兒戲和草率,決定與教員是否續約時,竟然沒有認真考慮有關教員在教學和研究上的表現。法學院不是超級市場,教員不是貨物,可以貨如輪轉,而不影響教學和研究的質素。事實勝於雄辯,法律學院的草率和魯莽,已經為城大帶來連串的醜聞和風波,已經讓城大的公信力受到深深的傷害,已經足夠讓人質疑,應否繼續讓城大這樣「自主」下去。

干預自由 言過其實
 可是,城大校長張信剛,還沒有意識到問題所在,要矮化有關投訴,只當成是一小撮教員和學生,邀請立法會干預城大的學術自由。這個說法,實在是言過其實。城大漠視了自己法律學院的師生,為了爭取公義,而遭受的挫折和污衊。他們由於不能在城大得到公義,只好向立法會尋求社會的公義,何錯之有?立法會作為一個民意機關,關注城大解僱程序和種族歧視的指控,何錯之有?

 大學自主,要為了要有學術自由,大學自主和學術自由,都是極重要的社會價值,公義所在,可是,自主如果危及學術,就是損害公義。城大不能以自主和自由的名義,袒護法律學院的嚴重錯失,最後弄至是非不分,風波不斷。

 我在立法會討論城大風波的會議中說過:「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立法會無意干預大學,但立法會有責任維護公義。當大學的公義不能完全申張時,立法會議員,就不能不說公道的話,做公道的事。公義無疆界,大學自主的高牆,豈能讓公義卻步,讓社會沉默,讓大學無聲?
 教協會兩次在立法會發言稿全文,可到www.hkptu.org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