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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市大學去年聘請了從英國前來的麥高偉教授擔任法律學院院長,麥教授履新不到兩個月,便下令不與法律學院八名亞裔教師續約,另外兩名亞裔教師則獲續約一年。
法律學院的教師無不嘩然,要求校方重新審視院長對這十名教師的處理。城市大學因而成立了上訴委員會,處理教員不獲續約的問題。上訴的結果竟然是,不獲續約的教員仍舊不獲續約,而獲續約一年的教員則只可多延任一年。
上訴委員會基本上維持了法律學院的決定,那麼是不是上訴委員會認為法律學院的決定無可非議?細閱委員會的報告可見,法律學院的評估程序出了問題。
高教聯對發生在城大法學院的續約事件以及相關的上訴程式和上訴結果表示關注,並借此機會提出以下觀點:
重新評估 以示公正
第一,上訴委員會承認「法學院人事委員會在評估有關教員續約資格上是不全面的,因為該委員會在評估過程中存在程序上及其他的錯漏」。由於對教員的評估機制對有關教員是否能得到續約至為重要,在這種有錯誤的評審機制下,又如何能夠作出公正的決定呢?為此,對法學院這些教員的評估應該重新開始,由一個新的、公正和獨立的委員會重新評估所有在這一期申請續約的教員。同時,由於重新作出公平和有透明度的評估需要時間,城大應該為那些未獲續約的教師延長合約一年,以保障他們參與這種公平和有透明度的評估的權利。我們認為,由於城大管理機構未能公平對待這些未獲續約的教員,延長他們合約一年的是城大起碼應該做的事。
第二,教員的表現好壞與能否續約當然有關,關鍵是對教員的評估應該公平、公正和適當。在這前提下,一個教員如果表現不理想,他(或她)就可能不被續約,甚至在損害學校聲譽的情況下可以被即時解僱。我們認為這種處理的標準也應該同樣適用於校方管理人士。如果上訴委員會認定法學院人事委員會在評估過程中「存在程序上及其他的錯漏」,那麼該人事委員會的成員,特別是主席,就應該對所犯的嚴重錯誤負責。由於法學院人事委員會的主席和成員對城大的聲譽造成重大損害,他們或不應該被續約,或是應該被解僱。同時,城大的批准委員會對法學院的錯誤決定缺乏合理監管,對法學院的錯誤決定基本上是全盤接受,該委員會的主席和成員也應該受到同樣的處理,以顯示城大的公正。
第三,城大校長張信剛先生說過:「城大向來重視教員和學生的意見」。不幸的是,他的聲明與城大教員和學生在2002年3月18日,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的陳述並不一致。張校長在上訴委員會作出決定後又表明無人須對此事件負責,這是否表明他在偏袒法學院院長呢?為此,我們要求城大校監成立一個公正和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城大校長和法學院院長的失當行為,並對有關失職人士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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