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權益講座 — 教師合約知多少?

陳 洪

  現代商業社會,生意往還,講求法制和合約,合約既訂,各項條件一一羅列,訂約雙方,理應共同信守,免相爭拗,方算符合合約精神。

  教育雖不是做生意,但也不能例外。教師受聘,正常情況,也需要和校董會簽訂一紙合約,訂明工作範圍,薪金若干,解聘條款等等,原也是一件好事,可是,教育界的合約存在一些不明朗的成份,例如:

 一. 雖然教育條例規定教師受聘學校,校方必須與之簽訂合約,但有時雙方只有口頭協定,或問:口頭合約算不算合約?

 二. 有些學校在教師入職時與教師簽約,合約訂明受聘一年,往後雙方再沒有簽訂新的合約,如此這般,教師在學校一直任教了幾十年,請問:學校和教師現時有沒有合約關係?

  三. 教師受聘,簽約一年,一年屆滿,提心吊膽,請問:校方可否以合約期滿而請教師「走路」?

  其實,第一種情況沒有問題,口頭合約也算合約;第二種情況也沒有問題,教師在校任教的事實是不能推翻的,因此雙方實質存有合約關係。第三種情況要看該位教師受聘的教席是否為實缺(常額)位,是否供資助學校公積金,如是,他是長約教師,學校如要解聘該位教師,必須按照《資助則例》的解聘程序辦事,不能以合約到期為理由請該位教師離開;但是,如果該位教師是以「發展基金」聘用而有聘用期限,合約期滿,學校不與教師簽訂新約,教師是需要離開的。在此,教協會呼籲,學校如有實缺(常額)位,請與教師簽訂實缺(常額)合約,免得遇學校縮班時,該位教師要縮走,既不能作「超額教師」而得到轉職調配的機會,也沒有資格申請「自願提早退休計劃」,那又何苦而為呢?

  另有一些問題,也值得同工留意。

一. 誰是僱主?

  雖然資助學校教師由政府支付薪金,但並非政府聘用,教師的合約是與辦學團體或校董會簽訂,因此,道理上,校董會是僱主。

二. 合約問題與教統局的關係

  教統局透過《教育條例》及相關附例規管本港的教育,並透過《資助則例》監管資助學校,由於《資助則例》有很多教師聘用條款的規定,因此,在職業保障上資助學校教師較私校教師為佳。而教統局有責任監督有關條例的執行,確保教育界的穩定和秩序。

三. 不能掉以輕心的趨勢: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則例》

  教統局近日為「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修訂了「解聘程序」,教協會非常關注,也呼籲同工加以留意:

 有關教師的解聘程序減省了教統局的過問,這是一種倒退措施,很值得大家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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