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學校教師有薪及無薪事假的安排

權益及投訴部 

 

 雖然《僱傭條例》註1 暫未有包涵有薪事假的規定,但就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教育局賦予校方權力,批准資助學校的常額教師放取有薪/無薪事假;而有薪事假又可細分為特別有薪假期及為特別事故而放取的有薪假期 註2

特別有薪假期

 根據《資助則例》的規定,常額教師可因重要的緊急事故,向校方申請放取每學年最多兩天的特別有薪事假,而此類假期是不可累積的。過去,不少教師來電查詢:「是否只有紅、白二事才可請假?」、「是否直系親屬有白事才可請假?」、「是否只可以請兩天假?」其實,教育局並沒有規限放取這兩天特別有薪事假的原因,如教師有緊急事情但改期很有難度而需要請假,例如出席法庭聆訊等,他們可按學校既定的請假手續辦理,請示校長/校董會是否批准他/她放取這2天特別有薪事假,如教師需放取超過兩天以上假期,額外的假期則以無薪事假計算。要留意的事,這兩天特別有薪事假是酌情批准給教師以處理突發事件,而非必須給予教師放取的,但校方亦應以體恤的角度處理教師申請放取有關特別事假的安排。

為特別事故而放取的有薪假期

 此外,教師亦可向校方申請為特別事故而放取的有薪假期,惟此類假期在12個月內最多只可放取14天,並只適用於以下情況 註3

● 代表香港特區政府出席國家/國際活動(如亞運或奧運);
● 應邀出席國家/國際教育研討會上發表文章或演講;
● 參與民眾安全服務處、輔警或醫療輔助隊的訓練或宿營活動。

無薪事假

 除了有薪事假,在特殊情況下,教師若經校董會推薦及教育局批准,他們是可放取無薪事假,但要注意的是,放取無薪假期是會影響公積金供款年資及增薪日期。在公積金供款方面,放取無薪事假的期間是不會計算在供款無間年資,故此教師應在這期間向教育局申請保留其公積金帳戶。此外,如果教師連續放取16至45天無薪假期,其增薪日期會順延一個月,若教師連續放取46至75天無薪假期,其增薪日期則會順延兩個月,如此類推 註4

 除此以外,教師在放取無薪假期時亦需留意有關假期的結束日:

● 如無薪事假的結束日緊接星期日或法定假日,該星期日或法定假日會被視為無薪事假的延伸,教師不會獲支薪;
● 如無薪事假結束日緊接學校主要假期(如聖誕、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學校主要假期可被視為無薪事假的延伸,因此,教師應在學校主要假期前(非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向校方銷假(resume duty),否則整個學校主要假期亦不會獲支薪;
● 如無薪事假結束日緊接學校假期,但非學校主要假期,同時又非緊接星期日或法定假期,學校假期將不會視為無薪事假的延續,教師可在無薪事假結束日翌日恢復支薪 註5

  如教師遇到有關假期的問題,歡迎賜電2780 7337與本部聯絡。

註1: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可於
http://www.legislation.gov.hk 瀏覽
註2 - 4: 《學校行政手冊》—第七章•附錄9,可於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681&langno=2 內瀏覽。
註5: 《資助則例》section 28 "Leave that requires prior approval of Permanent Secretary",可於 http://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680&langno=2 內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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