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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學校教師之聘用合約
- 學校於教師試用期滿後立即與其簽訂合約
學校應於教師之兩年試用期滿後立即與其簽訂合約,而毋須每年重新續約。
- 於教師試用期滿後將其撤職或終止聘用
有關將教師撤職或終止聘用之程序,已清楚列明於資助則例(中學附錄7、小學附錄8、特殊學校附錄8),學校應嚴格依循該等程序行事。
- 於教師試用期內之學年中將其撤職或終止聘用
有關將教師撤職或終止聘用之程序,已清楚列明於資助則例(中學附錄7、小學附錄8、特殊學校附錄8),學校應嚴格依循該等程序行事。
- 於試用期內之第一及第二學年完結時將教師撤職或終止聘用
倘教師被警告後,校董會對其工作表現(包括品德、個性及對教育之態度)仍感不滿,而其工作仍未有改善,學校可採取下開三項步驟之其中任何一項:
- 依照清楚列明於資助則例(中學附錄7、小學附錄8、特殊學校附錄8)有關將教師撤職或終 止聘用之程序行事。
或
- 學校校長可向該教師發出口頭警告,並將警告事項記錄在學校檔案內,以備將來參照。被警告之教師亦可將警告之內容記下,以備本身參考及改善之用。
或
- 以口頭通知教師其缺點後,學校校長可向該教師發出書函,列明彼於討論中所提出之弱點,並可要求教師簽署收訖該書函。
採取b或c步驟之學校,須注意下開各點:
- 學校毋須將口頭警告知會常任秘書長,惟倘若有需要時,校方須將檔案交予教育署人員 查閱。
- 學校須將書函副本呈交教統局備案。如有關教師要求,教育署署長可能會進行調 查。
- 倘有關之教師並不理會口頭警告,校董會可於學年底給予教師一個月之通知,終 止其聘用。
資助學校教師撤職或終止聘用須依循之程序
校董會應依照下開程序將教師撤職或終止聘用:
- 應向有關之教師發出一次或多次警告,指出其工作令人不滿意之處,並將告事項記錄在學校檔案內。
- 倘經過一段相當時間後,該教師之工並無改善跡象,則應向該教師發出正式書面警告,列明有關之批評,並將副本呈交常任秘書長知照。此事亦應記錄在學校檔案內。
- 教統局常任秘書長在接獲函件後,將會進行調查。
- 教師於收到書面警告後,倘經過一段適當時間(一般不少於一個月)仍然未有改善,而校董會有意將該員撤職,或於約滿時不再與彼續約,校監須將此事呈報常任秘書長。
- 凡將教師撤職,學校必須依照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第58條、小學資助則例第57條)之規定給予有關教師充份時間之停職通知。
*中學資助則例第58條及小學資助則例第57條指學校解僱教師或教師自動離職需給予對方的 通知期,在試用期內的教師,通知期是一個月,試用期滿的教師通知期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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