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服務條件 (2006年11月修訂)

有薪假期

病 假

  1. 常任秘書長可批准資助學校每位教師、工場導師及實驗室技術員放取有薪病假。

  2. 可享有病假之教職人員受聘時可獲病假達28天,以後服務每滿一年可再獲病假48天。累積病假最高可至168天。

  3. 學校須有每名教師、工場導師及實驗室技術員之病假紀當教職員放取病假時應予紀錄,並從其累積假期內扣除。

  4. 倘某人員累積之病假全部用罄,常任秘書長可批准給予額外無薪病假。

肺病特別假期

  1. 根據第一段之規定獲得病假之人員如患肺病,可按照下列規定獲給予特別有薪病假:

    1. 服務超過一年而在四年以下者,最多可獲全薪假期三個月;
    2. 服務超過四年而在八年以下者,最多可獲全薪假期六個月;
    3. 服務超過八年者,可獲全薪假期六個月,另加服務八年後服務每超過一年,何獲全薪病假兩星期,最多計算至十二個月為止。

    上述服務年期須為常任秘書長認可並無中斷者為準。

  2. 在個別情況下,常任秘書長有權特別批准將上述病假延長。

要求增加小學文員人手

 由於近年小學文書性質的工作不斷增加,舊有編制已難滿足工作上的要求;目前,此等工作部分轉嫁給教師,加重教師工作壓力;有見及此,本會曾去信教育署,要求增加小學文員,會長張文光又在立法會提出議程討論,得到教署承諾,增加聘請文員。98年5月教署發 出通告,在98年9月1日起,各官立及資助小學按以下比例獲提供文書人員職位:

上下午兩部制學校

班 數 文書人員數目
1 至 3
4 至 11 文書助理 / 助理文員1名
12 至 23 助理文員主任 / 二級文員1名
24 或以上 助理文員主任 / 二級文員1名
及文書助理 / 助理文員1名

 25班或以上的上下午兩部制學校,每個學部均視作一間學校計算。

全日制學校

班 數 文書人員數目
1 至 3
4 至 11 文書助理 / 助理文員1名
12 至 23 助理文員主任 / 二級文員1名
及文書助理 / 助理文員1名
24 或以上 助理文員主任 / 二級文員1名
及文書助理 / 助理文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