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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選舉通告 8
馮偉華閣(副會長:莊耀洸、馮碧儀、葉建源、張銳輝)
超過 9 成信任票當選
感謝會員支持及代表協助
是次選舉歷時四個多月。由2015年11月中開始籌備,至2016年4月9日進行開票、點票及產生選舉結果。選舉委員會謹此向支持是次選舉的會員致意,特別是協助分發及收集選票的會員代表,全賴他們的協助,是次選舉才得以順利完成。
理事會、 監事選舉結果公布
(一)選舉委員會在是次選舉中,向享有投票權的會員發出選票共78,153張,至開票日前收到選票總數共32,203張,另23張選票未能辨認投票人身份。投票率為41.23%。
(二)截至開票日止,在收到的選票中,經核實可開啟點算的票封有30,074個 註1。
(三)二十二屆(2016-2018年度)理事會選舉結果
由於是次理事會選舉,只有一個候選理事會「馮偉華閣(副會長:莊耀洸、馮碧儀、葉建源、張銳輝)」參選,選舉委員會按章程規定進行信任投票,投票結果如下:

「馮偉華閣(副會長:莊耀洸、馮碧儀、葉建源、張銳輝)」獲得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成功當選為本會第二十二屆理事會。
當選理事會「馮偉華閣(副會長:莊耀洸、馮碧儀、葉建源、張銳輝)」三十九名成員,按章程規定的組織系統組成理事會,各職位負責人名單如下:

卸任理事會與當選理事會於本年5月5日(註2),在章程規定的日期內舉行交職會議。新理事閣感激會員和歷屆理、監事的努力,並期許承先啟後,更上層樓;希望會員繼續監察和支持。

新一屆理事會會長馮偉華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接受選舉委員會主席郭思豪頒發《當選證明》。
第十三屆(2016-2018年度)監事選舉結果
第十三屆監事會按章程規定,設監事十九名,是次選舉共有三十八名會員提名角逐,投票結果如下:

首十九名最高票數的候選人,當選為第十三屆監事會成員,包括(按候選監事編號序):
韓連山、霍北平、趙志成、黃克廉、程張迎、潘天賜、徐漢光、翁巧香、李麗明、李富成、張文光、吳潔貞、陳漢森、謝淑賢、鍾劍華、李建賢、區健豪、林湘雲、麥海華。
【註釋】
- 註 1:開封前經核實作廢的票封
收回的30,074張選票中,在開封前經核實作廢的票封有2,152張,當中四成為逾期票封(942封),其餘主要為會員沒有在驗票封套上簽署的票封(1,187封),該等沒有簽署的驗票封,因未能確定選票是否為會員本人所投,所以在點票當日未予開啟封套即被裁定為廢票,不計算在可點算選票的數目內。
- 註 2:其後,卸任理事會與新任理事會於4月25日的常務會進行交職。
- 註 3:開封後裁定作廢票封
在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的點票過程中,均有出現廢票,包括封套內有二張或以上選票、選票上具有簽名、投票意向不清晰、超出應投選的規定(即理事會選舉同時投選信任及不信任票,或監事會選舉投選超過19人)等。
第十三屆(2016-18年度)監事會互選職位
當選監事會已於本年五月三日,在章程規定的日期舉行職位互選會議。互選程序由選舉委員會張自立先生主持,並按章程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互選職位結果如下﹕
主 席:潘天賜 副主席:黃克廉
秘 書:區健豪
監 事:
陳漢森、張文光、程張迎、趙志成、鍾劍華、霍北平、韓連山、林湘雲、李富成、李麗明、李建賢、麥海華、吳潔貞、謝淑賢、徐漢光、翁巧香
互選職位後,第十二屆監事會隨即與第十三屆監事會進行交職儀式;並交流對監事會運作的意見。各監事會成員均衷心感謝會員的支持,並期望會員透過各種渠道表達意見,務求集思廣益,共同監察和推動日後會務的發展。

教協理事會於 4月11日,向全體會員發出問卷,徵詢擬推薦副會長葉建源代表本會,參加 2016 年立法會教育界選舉的意見。截至4月27日,回覆問卷逾一萬四千份,回收率為 14.82%。扣除無意見及無效回覆,贊成的會員佔 88.19%,反對的會員佔 11.81%。
代表教協會的立法會議員是葉建源,相信大家都知道。原來教協的理事中還有另一位立法會議員,可能有些會員未必知道。上屆立法會參選九龍西並當選的黃碧雲議員,連續兩屆在本會理事會擔任秘書職務,1999年開始在理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當講師的她,雖然不是代表教協會,但過去4年在教育議題上均與本會立場一致,並與葉建源合作無間,既向政府提出教育建議,也推動會務發展,是教協會推動教育事務一位最堅實的戰友。
7. 第二十七屆好書龍虎榜及第十三屆書叢榜頒獎典禮
自從校本條例生效以後,大部分學校都成立了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40BN條,成為法團的校董會屬「法人團體」(body corporate),可獨立起訴或被起訴。而根據第40BI條,只要個別校董在履行其校董職能時「真誠行事」(act in good faith),基本上他/她都不會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時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於高翰儒案(FACV 8/2011)中有以下意見:“Teaching is an honourable vocation… There are many who consider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provide greater protection for teachers in their employment in order to attract high quality to join the profession. This concern is apparently shared by the Education Authority and is, to some extent, reflected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de of Aid…”
有不少同工向本部反映,部分學校在與他們簽約時,未有給予他們足夠時間細閱合約內容,令教師在簽約時感到很大壓力,在不完全了解合約內容的情況下,便與學校簽訂合約。其實,員工看清楚合約內容才簽名確認同意協議條款,正正是員工對個人、對學校負責的表現。此外,本會十分關注教育局在發出法團校董會適用的《資助學校資助則例》時,刪除了有關教師過了兩年試用期後的聘用條文,嚴重影響教師的職業保障。故此,本會去信要求教育局重新加入有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