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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越大 質素越差

出版部主任梁德賢

最近,香港教育學院發表一項有關學校領導和學生成績的研究,發現學校越實行高度問責,反而越負面地影響教學質素。

這樣一個弔詭的結果,相信前線老師不會感到意外。面對自評、外評等質素保證及問責的政策,老師若然受壓,便被迫將時間消耗在報告、表格與文山會海裡,自然會犧牲關顧學生的時間。教協會早已指出,由教改至現在的新學制新課程,工程艱鉅,當局必須從善如流,為教師拆牆鬆綁,否則教師身心俱疲,最終受害的必然是學生。

教師的身心健康,乃是本會最關注的事工。本會今年的會員代表大會,其中一項動議正是減輕教師壓力,停止自評外評,並且暫緩校評,改善班級與教師比例。
會員代表大會將於2011/4/16星期六下午3時正於本會銅鑼灣服務中心舉行,請會員代表務必出席,就重大教育議題的立場及本會的會務發展,進行表決。

及早訓練可改善腦退化症病情

教協會及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職業治療師 陳汝威

根據政府統計處資料顯示,本港65歲或以上之長者人口比例將由2010年的13%(91萬)飆升至2030年的25%(210萬),即每4人當中便有1人是長者。腦退化症(又名老年痴呆症)隨著人口老化而變得普遍,估計到2030年,每4位80歲以上的患者,就有一位患上腦退化症。 …… 閱讀全文

2010年高等教育檢討報告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意見書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月前發表的2010《展望香港高等教育體系》報告(下稱報告),檢視本地專上教育制度的狀況,當中明確點出整合和監管專上教育的重任「別無他選」,只有政府才能擔當。本會強調,質素是教育的命脈,教育局不能再推卸責任,讓專上教育體系亂上加亂,衝擊整體的教育質素和學位價值。 …… 閱讀全文

焦點小組訪談 – 招募小學教師,提供TSA意見

背景: 為了解小學實行全港性系統評估(TSA)的情況,教協會正在收集小學在購買TSA教材和補課的數據。與此同時,本會亦希望以小組訪談形式,深入了解前線同工對TSA的意見,再爭取教育局檢討和改善。

對象: 在小學任教中文、英文或數學的教師

形式: 以任教科目分組訪談(中文、英文及數學)

期及時間: 4月或5月,確實時間可商議待定

地點: 教協會所

有興趣參與訪談的同工,請將姓名、聯絡電話及任教科目,電郵至[email protected]土,或致電2780 7337登記。

職訓局員工意見調查 薪酬待遇不公 工作士氣低落

每年接受政府撥款資助的職業訓練局,近年透過短期合約制度(短約)聘用的員工愈來愈多,他們所享有的福利低無可 低,僅符合《僱傭條例》的最低標準。本會的調查顯示,整體有超過五成半的受訪同工感到士氣低落或極度低落,當中以短約員工的情況最為嚴重,他們在薪酬福利 上受盡歧視,甚至在續約時被迫減薪,令人難以接受。 …… 閱讀全文

不滿財政預算規劃失當 要求改善民生還富於民

財政司長曾俊華星期三發表了背離民意,劣評如潮的財政預算案,市民怨聲載道,民怨沸騰。預算案既不利民,也不能 紓解普羅市民和中產階級的經濟困境,而且眾多新增建議,很多更不獲市民認同。就以向強積金或職業退休計劃戶口一次過注入6,000元為例,計劃設計漏洞百 出,而且不直接還富於民,更是天怒人怨,市民憤怒到達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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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終極普選.廢除功能組別
下一站:一次過立法徵求會員意見

教協報記者

立法會通過2012政改方案後,全港市民均享一人兩票,擴大了投票權,民主亦踏出了一小步。但是,如何保證香港邁向終極普選,廢除功能組別,就成為了大家關心的課題。

去年6月,特區政府接納民主黨提出的:全港市民一人兩票的區議會改良方案。即除了5席地區直選議席外,另5個新增的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由現時沒有功能組別的320萬選民投票產生。

教師在立法會選舉中享有兩票,一票是地區直選,一票是教育界功能組別選舉。但是,全港大部分基層市民,或許包括教師的家人,卻沒有這第二票。2012政改方案擴大了基層市民的投票權,民主成分稍有增加,但卻只是民主的小勝。現在,教協會及普選聯乘勝追擊,提出「一次過立法」,及早確保終極普選,廢除功能組別。

問: 何謂「一次過立法」?
答: 「一次過立法」是指根據「政改五部曲」程序(註一),短期內一次過立法制定(i)2017年特首普選、(ii)2016年立法會選舉及(iii)2020年立法會普選的三個選舉安排,以確立一個全面及清晰的普選路線圖。

問: 「一次過立法」對邁向終極普選有何幫助?
答: 現在,中央政府似乎已承諾了2017、2020雙普選。但歷史證明,基本法寫明2007、2008「可以」雙普選,人大一個決議,就延後十多年。今次會不會重蹈覆轍,是合理的擔心。本來,上述(i)至(iii)的三個選舉,是分三次,每次隔幾年去立法的。這樣,香港社會必因政改爭議而長期折騰。更嚴重是,反民主的力量仍有可能中途作出更改,使雙普選再度延後。當爭取「一次過立法」成功,可免長期折騰,更可免雙普選一再拖延。

問: 如何具體落實「一次過立法」?
答: 要落實「一次過立法」,關鍵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立法會各黨派及香港巿民能夠就普選路線圖達成共識,然後再根據「政改五部曲」程序,將普選路線圖寫入《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因此普選聯認為,特區政府應該儘快啟動有關2012以後選舉安排的討論,以推動各方就如何落實普選形成共識。

問: 普選聯有否具體的政制方案建議?
答: 普選聯已就2012以後的選舉安排擬備了「政制方案」,供公眾討論及遊說社會各界。方案重點如下:

  • 2017年特首普選:提名委員會人數為1200人,任何候選人只需獲得任何100名提名委員提名,即可進入普選階段;每名候選人不能拿超過150提名委員提名;特首普選採兩輪投票制(註二);撤除行政長官當選後要退出政黨的規定。
  • 2016年立法會選舉:由普選產生的立法會議席,應增加至不少於總議席三份之二,同時取消分組點票機制。
    • 2020年立法會普選:立法會全部議席由普選產生,分區比例代表制與不分區比例代表制各佔一半,全面取消功能組別。

 

問: 「一次過立法」是否漫天開價?是否空中樓閣?有可能成功嗎?
答: 「一次過立法」不是空中樓閣,相反,這是表達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真誠地履行2017、2020雙普選的承諾。「一次過立法」只是一次過處理3個選舉安排,而非分開3次處理,做法合情合理。

法理上,全國人大2004年提出的「政改五部曲」程序,並未有限制每一次「政改五部曲」,只可以改革一屆特首選舉及立法會選舉。因此以「一次過立法」改革多於一屆選舉,並不會違反人大決定及《基本法》。只要特首向全國人大提交報告時,建議人大授權特區政府一次過處理上述(i)至(iii)的三個選舉,就可以實行「一次過立法」。

政治上,有可能成功。第一、全港市民均有第二票選出第二個立法會議員,當初爭取時,也被譏為漫天開價,空中樓閣,最終,許多建制派都要由反對改為贊成,終於成功。可見,合情合理的要求,市民團結爭取下,有可能成功的。第二、去年五月,張文光作為民主黨代表之一,會見中聯辦副主任李剛,首先就傳達李柱銘的意見,提出五次選舉(連2012的兩個選舉)一次過立法。當時李剛已答允了全國人大會研究。現在教協會和普選聯再提出,不是新意見,只是催促中央落實研究及執行。

結論:2012政改方案雖然獲得通過,但普選路線圖的爭議並未解決,社會仍然就政制問題持續爭拗,令管治危機不斷惡化。教協會及普選聯認為,只有透過「一次過立法」落實普選,才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政制的深層次矛盾,減少社會的內耗,及改善香港的整體管治。更重要是,及早立法確實時間表,防止2017、2020雙普選又再拖延。

另外,就著2012政改本地立法事宜,立法會《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兩條法案的審議工作(註三),立法會將於稍後時間就兩個選舉條例恢復二讀。

如會員對「一次過立法」及2012政改本地立法有任何意見,歡迎透過傳真(傳真號碼:2770 2209)或電郵(電郵信箱:[email protected] )向教協會表達你的看法。

註一: 「政改五部曲」程序:(1) 特首向全國人大提交報告;(2) 全國人大確定政改的框架;(3)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政改方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4) 特首簽署同意政改方案;(5) 報請全國人大批准或備案。
註二: 若首輪投票沒有一名候選人有過半得票,就由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
註三: 立法會《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53/general/bc53.htm

會員來函:忍辱負重?隨波逐流? —— 會員來稿

張文光先生:

你好!本人是 貴會會員,於一間小學任教師多年,因不堪工作辛勞和校方施於我的壓力,現已辭職。雖云「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惟見有教師不堪工作壓力而自殺,實感同身受。願借一紙,以吐抑壓不快之情。

小學三、六年級學生要進行「系統性評估」,六年級學生在中一派位後要進行所謂「分班試」。任教六年級的老師,除要完成基本課程外,必須積極為學生準備。學生在3個月內,要應付4次考試(小六呈分試、系統性評估、校內畢業試及中一分班試),不論教師與學生,皆身心疲累。專業而有豐富經驗的教師會選取教材,給學生適當練習,使學生在壓力不大的情況備試,以取得優良表現。但校方卻以僵化的行政手段,斥責本人未有為學生完成某些補充練習。校方視教育事業如工廠生產;教師是唯命是從的工人。

校方對教師的教學方式要求「統一」。例如學生數學功課的答案下是否要劃線,劃一或劃兩條,也要有規定。吹毛求疵之事,多不勝數,徒為教師製造壓力。

適齡學童減少,校方憂慮收生不足,為要吸引家長,校方迫使教師及學生參與大量街坊社團的活動。不論中秋、元旦、週末或週日,不分晝夜。

家長教師會、法團校董會的設立,原意是提昇教育素質。可惜部分參與的家長,以為大權在握,若對某教師稍有不滿,便興波作浪。(有家長親身在校長及教師會談時說:「我唔係想『整』走你,不過」,原來因該教師曾叫她的女兒「坐下」,認為他態度惡劣,罪大惡極。一個「整」字,可圈可點。)

校方憂慮收生不足,致力討好家長,逢迎頑劣學生。校方為怕開罪家長,更害怕某家教會家長的子女,對要求稍為嚴格的教師,施以「文字獄」式的管治。甚麼「無愛心」、「說話態度惡劣」、「說話帶挑釁性」的帽子滿天飛,阿諛奉承之言充斥校務處。更有甚者,以蜚短流長作聯誼工具。說謊話的人受讚賞,說實話的人被打壓。可恨校長只懂諉過於他不喜歡的教師,忘記往年殺校潮時,他們曾為學校辛勤工作,奮鬥打拚。

上述之事,如有雷同,絕非巧合。現今教師所受之委屈,向誰傾訴?但絕不能輕生了事。為了生活,只能忍辱負重;要不,隨波逐流,以五代馮道作樣本吧!

一名不堪壓力而辭職的教師

維權論壇 – 死刑法規的反思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邵敏儀

身處於21世紀的香港,我們普遍認為「死刑」在文明社會中是過時的產物,香港亦早於1965年停止執行死刑,最後於1995年正式立法廢除;然而,全世界約三分之一的國家至今仍保留死刑,中國乃其中一員。中國政府一直拒絕透露執行處決的確實數字,就國際特赦組織估計,以2009年為例,其數字數以千計註1。在內地,有很多死刑案件的被告在庭上稱曾被刑訊逼供,儘管如此,他們在酷刑下承認控罪的供詞仍獲採納。根據大陸法的法律體系,被告必須證明自己無罪,而非由檢方證明其有罪。因此,很多死刑罪犯可能被量刑過重,甚至有些無辜者成了被屈打成招的代罪羔羊。

去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和「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兩項規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簡稱)註2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簡稱)註3分別對證據收集、審查、運用,以及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等問題訂立規範。然而,法規在具體實施時,往往因司法不公、執法不嚴,成了一紙空文。當中多少階下囚能依仗完善的法規得到公正的裁判?筆者非刑法專家,未能從司法改革的角度提綱挈領,加上篇幅所限,此文不著墨於死刑存廢的問題,以下僅以兩個案例淺談死刑案的司法現況。

遼寧省丹東市一名經營海螺的商人冷國權被控走私、販賣毒品等罪,於2009年12月6日被遼寧省丹東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案件一審時,辯護律師就證據不足提出質疑,毒品來源和去向皆不明確,且無實物證據,無法確認毒品質量。此外,檢方只有人證,沒有物證,而且同案各被告在公安機關中所作的證供,與庭審中所作的並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當中兩名被告在庭上表示曾遭刑訊逼供,證供的可信性令人懷疑。冷國權被關押於丹東市刑事偵查隊期間,曾遭嚴刑拷打足足三天三夜,他後來被送到鳳城縣看守所。同被羈押於鳳城縣看守所的一位囚犯曾向記者表示,同監室的幾位證人已被丹東市檢察院威脅得不敢做證,雖然他願意為冷國權的傷情到法庭上作證,但一直沒有任何執法部門來找他提取證言。案件於2010年12月7日進入二審,案件關鍵證人李春吉當庭更改證供,承認因報復當事人才作假證供。冷國權和同案另一被告當庭再展示了頭部、腕部、腿部受刑訊逼供所留下的傷痕。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案件至今未宣判。

另一例子為重慶「打黑」案件樊奇杭案。樊奇杭涉嫌參與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販賣及運輸毒品等罪,於2010年2月10日一審被判處死刑。一審庭審時,辯護律師朱明勇曾就公訴人不出示證據原件,不讓被告人和辯護人進行辨認和質證,提出質疑,但審判長也沒有接納朱明勇律師的合法要求。一審宣判後,樊奇杭提請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5月26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在最高法院覆核期間,朱明勇律師於2010年7月16日,將死刑覆核辯護詞,以及樊奇杭在鐵山坪看守所受到嚴重刑訊逼供的視頻證據,郵遞給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及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最高院亦簽收了該兩封快遞。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處理覆核死刑的合議庭,必須會見朱明勇律師,並進行筆錄以作案件附卷。按新實施的《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中第十九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以及第二十七條就審查視聽資料內容所指:「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對視聽資料,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最高法院應當予以覆核。然而,朱明勇律師在沒有收到最高法院任何答覆下,樊奇杭於2010年9月26日被處決。

於2010年7月1日實施的兩項規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發布時嚴謹地指出該兩項規定是針對辦案中存在的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和非法證據排除尚有不盡規範、不盡嚴格、不盡統一的問題,然而上述兩個死刑案件,在規定實施後,最高法院始終沒有依法處理樊奇杭一案,而冷國權案,則有待當局秉公辦理。

註1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2009全球死刑報告》──已知的死刑判決與執行,
註2正式名稱為《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註3正式名稱為《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