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及投訴部
香港爭取15年免費教育多時, 2016年《施政報告》終提出由2017/18學年起,政府將向幼稚園提供基本資助;可惜資助只以半日制為基礎,政府表明堅拒將全日及長全日制幼兒教育納入全額資助。更遺憾的是,政府並沒有承擔責任,為幼兒教育建立具認受性的幼師專業階梯,以及設立幼師薪級表,政府只鼓勵幼稚園自行設立專業階梯及提供具競爭力的薪酬。遙望一海之隔的台灣,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亦正為幼稚園教師爭取改善薪酬及註冊資格,而幼兒教育公共化對台灣幼師權益的重要性又在何處呢?
權益及投訴部
香港爭取15年免費教育多時, 2016年《施政報告》終提出由2017/18學年起,政府將向幼稚園提供基本資助;可惜資助只以半日制為基礎,政府表明堅拒將全日及長全日制幼兒教育納入全額資助。更遺憾的是,政府並沒有承擔責任,為幼兒教育建立具認受性的幼師專業階梯,以及設立幼師薪級表,政府只鼓勵幼稚園自行設立專業階梯及提供具競爭力的薪酬。遙望一海之隔的台灣,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亦正為幼稚園教師爭取改善薪酬及註冊資格,而幼兒教育公共化對台灣幼師權益的重要性又在何處呢?
權益及投訴部
《校本條例》生效後,教育局將學校內的人事管理權力大幅下放到學校的法團校董會,要求學校在聘請或解僱常額教師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例、則例等條文,才能作出決定。在法團校董會儼如操持教師生死大權的情況下,有部分學校會因著各樣因素而出現濫用權力,作出不合理的人事管理決定。就這些情況,本會曾多次要求教育局確認他們在學校人事管理問題上的角色及責任,執行對法團校董會是否有按照《教育條例》、《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及局方不時發出的指引等規定的監督之責。可惜教育局一直不肯將《資助則例》(1994年版)的條文(「On receipt of this letter(warning letter)the Permanent Secretary shall investigate the circumstances.」)重新寫入適用於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則例》。
趙志成
上期談數據的作用,除作行政管理、紀錄、監控外,在教學上,更可指引及回饋教學。
對教學領導來說,最直接有效的,自然是研讀測考數據,從中找出改善教學或提升學業成績的竅門。數據是一些搜集到、沒判斷性的客觀事實(facts),當然是要假設搜據方法是恰當的;把數據解釋、演繹(interpret)而變得有意義、有目的就是資訊(information),這些資訊如能幫助做決定,又經驗證,才成為有用的知識。這種知識就可以轉移(knowledge transfer)而成為學校的資產。 …… 閱讀全文
出版部副主任 何志偉
上星期在城市大學發生的「綠化天台」突然倒塌事件,相信令很多香港人看得目瞪口呆。我們不禁會問,為何這類事件會在香港發生?雖然城大仍在就這次意外進行調查,但是表面證據說明,這意外與綠化天台工程有莫大的關係。此外,公眾也開始留意到,要進行這些綠化工程,究竟需要經過甚麼程序?在審批的過程中,有哪些政府部門負責把關,從而確保工程的安全性? …… 閱讀全文
■ 本報記者
代表教協會的立法會議員是葉建源,相信大家都知道。原來教協的理事中還有另一位立法會議員,可能有些會員未必知道。上屆立法會參選九龍西並當選的黃碧雲議員,連續兩屆在本會理事會擔任秘書職務,1999年開始在理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當講師的她,雖然不是代表教協會,但過去4年在教育議題上均與本會立場一致,並與葉建源合作無間,既向政府提出教育建議,也推動會務發展,是教協會推動教育事務一位最堅實的戰友。
● 執業大律師 黃瑞紅
自從校本條例生效以後,大部分學校都成立了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40BN條,成為法團的校董會屬「法人團體」(body corporate),可獨立起訴或被起訴。而根據第40BI條,只要個別校董在履行其校董職能時「真誠行事」(act in good faith),基本上他/她都不會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 閱讀全文
■ 高翰儒
時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於高翰儒案(FACV 8/2011)中有以下意見:“Teaching is an honourable vocation… There are many who consider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provide greater protection for teachers in their employment in order to attract high quality to join the profession. This concern is apparently shared by the Education Authority and is, to some extent, reflected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de of Aid…” …… 閱讀全文
權益及投訴部
有不少同工向本部反映,部分學校在與他們簽約時,未有給予他們足夠時間細閱合約內容,令教師在簽約時感到很大壓力,在不完全了解合約內容的情況下,便與學校簽訂合約。其實,員工看清楚合約內容才簽名確認同意協議條款,正正是員工對個人、對學校負責的表現。此外,本會十分關注教育局在發出法團校董會適用的《資助學校資助則例》時,刪除了有關教師過了兩年試用期後的聘用條文,嚴重影響教師的職業保障。故此,本會去信要求教育局重新加入有關條文。 ……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