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則例》/《資助學校資助則例》規定,資助學校編制內教師在首年的服務可獲有薪病假28天,以後服務滿一年再獲病假48天,累積病假最高可至168天。但本會發現有同工與校方就如何計算「累積病假」不時出現爭拗,亦有同工反映因未按照校方規定的請假手續請假而遭到警告。就以上爭議,本文嘗試解答如下。
一個經常不為意的技術計算錯誤
如校方只用一貫計算病假的做法,第一學年開始時給予教師28天有薪病假,其後每年給予48天,當遇到下面的情況,這樣是有可能少計了教師實際的「累積病假」。
舉例:A教師在新學年開始前,因已累積有薪病假168天(上限),故此,這學年的48天有薪病假在此時便未能以按月4日的形式給予A教師。其後,A教師在2月放取了10天病假,學校便從A教師已累積的有薪病假中扣減有關天數,即A教師在放取10天病假後,便餘下158天的累積有薪病假。此時,校方應以按月給予4日有薪病假的形式讓A教師可繼續累積有薪病假(158+4+4+4…),直至168天有薪病假的累積上限,這個做法才合乎法例規定的要求。 …… 閱讀全文

近期教育議題再成整個社會的焦點,全港性系統評估(TSA)和大學院校自主問題當然是我關注的重點。執筆之際,嶺南大學爆出校董涉嫌偽造文件和高層博士畢業論文涉嫌抄襲的重大醜聞,我亦第一時間回應,要求教育局主動調查及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