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及投訴部
每年這個時候,除了總結一年的教學工作外,也是教師轉職的日子,對於離職時是否需要給予代通知金,及如何計算有關金額,同工要留意以下資訊。
甚麼是通知期?
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其終止合約的意向,而通知期就是指發出終止合約通知與實際解約日期之間的一段期間,通常僱傭雙方在簽訂合約時會協訂通知期,如雙方未有協訂有關通知,則應按《僱傭條例》來決定所需要的通知期。根據法例,如通知期是以「月」為單位訂立,通知期應由發出通知之日起計,至下個月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時間。
例子一:通知期為一個月,教師在5月20日發出辭職通知,如他予學校足夠通知期,他的最後工作日期應為6月19日,離職生效日期為6月20日。
如下個月分並無同一日,或發出通知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分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時間。
例子二:通知期為一個月,教師在1月31日發出辭職通知,如他予學校足夠通知期,他的最後工作日期應為2月28日,離職生效日期為3月1日。
有些學校以為通知期是一個標準,即教師如要辭職,不但不能少予通知期,亦不能多予通知期。
例子三:通知期為三個月,教師如在5月10日向校方辭職,表示會工作至8月31日,校方向教師表示他只能工作及支薪至8月9日,這計算方法並不正確。
此為對法例的錯誤理解,法例只要求最低限度的通知期,通知期的終結並不凌駕解約一方決定何時離職的意向;同時,法例亦容許解約一方在通知期不足時,只要向對方按比例支付代通知金以補償不足夠通知期便可。 ……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