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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及投訴部
本部曾於第624期《教協報》(2013年11月4日)談及有關教師被校方停職,其支薪安排因著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而有所轉變,指出新安排對校長及教師的權益有著明顯的倒退,做法極其不合理。
《資助則例》(1994年9月)規定教師或校長: 1.因其僱傭引起或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遭刑事檢控,而該刑事法律程序尚未有結果;或 2.有關方面正對僱員的嚴重不當行為進行調查,若該僱員繼續在學校工作會不利於學生,校方可安排涉事教師或校長停職;停職期間,在常任秘書長批准下仍可支取半薪。可是,教育局卻在《資助學校資助則例》(2012年9月1日)修訂了教師停職期間的支薪安排:「如刑事訴訟程序未能於14天內完成,則僱員的停職期可延長至訴訟程序結束為止。有關僱員在所有的停職缺勤期間,均不會獲發薪金」。
就有關修訂,本會於4月19日的會議上向教育局表示強烈不滿,認為新安排剝削了校長及教師的保障。本會要求局方沿用以往停職期間支取一半薪金的做法,並且,倘若調查後確認該僱員無需處分,應向停職僱員補回全數薪金,本會亦建議教育局可參考《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3項的有關做法: …… 閱讀全文

上期「過程回饋」一文,解釋了回饋建議與教學行動的分別,教學行動是就著課題內容如何教而設計,但回饋就確實知悉學生在學習的難處難點而提供建議,如果學不到的原因簡單直接,建議已可即時解決難題,但亦可以透過一連串有系統的練習,如在數學科,以通達學習(mastery learning) 理念設計深淺有序的工作紙,令學生掌握內容或技巧;或改變只提供即時正確答案的快速法,設計大量例子讓學生悟出規律或原則,內容概念亦得以澄清。
在上一篇有關跨科語言的文章中,我曾提到 LAC approach,在此篇中我會繼續談談有關 LAC 的各種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