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協報/特刊

談「無恥」

陳國權

日前習總在紐約全球婦女峰會中發言,美國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希拉莉在推特轉載報道,寫上一句:「習近平一面在聯合國主持婦女權益會議,卻一面逼害女權份子」,並補加一字「無恥」(Shameless)。 擲地有聲!

「無恥」即「沒有羞恥之心」。「羞恥」觀念基於認識和判斷,如果沒有正確的認識和判斷,不會產生羞愧不安的感覺。當街大小便的幼童不認為礙眼和有欠衛生,自然沒有「羞恥」的想法,以為可以任意為之;風氣敗壞的社會裡,貪污瀆職被視為等閒應份的事,枉法犯案的人也便不會感到「羞恥」。孟子說的「羞惡之心,人皆有之」其實並不盡言,因為做了壞事或錯事感到的「羞惡之心」,不一定人人生而有之知之。對於認知不足和思想偏差的「無恥」之人,須透過教導讓他們對一言一行有所警惕,認識為人接受的準則和規範。 …… 閱讀全文

公正

田方澤

第一年做老師時,發生了一件至今難忘的事。那時教一班中四,兩個女生上課不甚專心,經常在聊天、做其他科功課,甚至剪貼紙相做小手工裝飾筆記本。終於有天在幾次警告後,一怒之下要學生罰抄。

以為「畀個下馬威」,豈料兩個小女生沒有道歉求情,而是鐵青著臉,把好幾頁課文抄一次。第二天,抄五次。第三天,還再抄。繃緊的臉,教我這個新手心知不妙,最後只好投降,去找這兩個女孩子交談。得來的回覆是:「阿邊個都上堂傾偈遊魂又唔見你鬧佢罰佢,你偏心。」

當然暗叫冤枉 ——偏心也算偏心沒錯,是偏在「阿邊個」本身懶散,所以也多少有意無意疏於管教;兩個小女孩卻是可造之材,才對她們要求更高。後來只有認真道歉,也一直銘記警惕。 …… 閱讀全文

好學生的背後

馮偉華

由司徒華教育基金贊助的「好學生‧好老師」表揚計劃,不經不覺已辦到第四屆。今年我負責學生組的評審工作,在面見候選同學的過程中,我聽到了一個又一個同學不平凡的經,他們或面對身體殘障和嚴重的健康問題,在學習路上舉步為艱﹔亦有同學在生命中遭逢巨變打擊,面臨極大的生活壓力,嚴重阻礙學習﹔更有同學因誤入歧途,放棄學業,生命失去了方向。但這些同學最後卻能以無比的毅力和決心,克服重重困難和限制,最終達成學習目標,重拾學習的樂趣,他們大多並非品學兼優,但他們的故事,卻能令聽者動容,激盪人心。

其實,在動人故事的背後,往往也看到同學身邊有很好的朋友、疼錫他們的好老師,默默地給予他們關愛和支持。我印象最深的一位候選同學阿明,六年前從泰國移居香港,言語不通,除了父母之外沒有朋友,生活上完全不能適應,只退縮在自己的世界裡,極少與人交談,最後更被標籤成特教生。在孤獨中生活了兩年,阿明升上了中學,開始積極面對困難,嘗試去克服,慢慢他多了與人交談,更開始參與班務和學校活動,同時努力學習,令中文突飛猛進,現在除了成績變得優異,更加入了輔導小組,協助開導其他有需要的同學,成為同學和老師都讚賞的好學生!

阿明能成功克服困難,當然是因為自身的醒覺,繼而努力不懈,以堅毅不屈的精神和積極的態度去面對障礙,努力學習。但原來在過程當中,老師們也做了很多很有意思的工作。首先,負責輔導的老師留意到阿明的行為舉動,再經過細心的觀察,認定阿明並非特教生,再鼓勵班中較活躍的同學主動接觸阿明,結果成功打開了阿明的心窗,讓他走出陰霾,重拾學習的興趣。此外,老師在適當時候,讓阿明承擔班內工作,令阿明感到受重視,從而培養自信和領導能力。凡此種種,盡顯老師以有教無類精神,不放棄每一個學生,以生命影響生命,以愛心和耐心去教導學生的心意!

其實,在過去眾多獲表揚的好老師身上,都可以看到他們不只在課堂內盡力教導學生,更會運用課餘的接觸,與學生建立良好互信的關係,真誠地關心他們所面對的逆境和障礙,給予適切的支持和帶引,幫助他們克服種種困難,重拾學習的樂趣。讓我們一起向好老師致敬!

(作者爲教協會會長)

職工盟二十五周年研討會及聚餐

香港職工會聯盟25週年銀禧紀念,於9月19日舉行研討會,主題為「自主工運的承先啟後:中港台工運交流」。當天晚上,職工盟於旺角倫敦大酒樓舉行25周年聚餐,筵開超過60席。教協會作為職工盟屬會之一,一眾理事也到場祝賀!

理事會工作簡報(2015/9/12-10/5)

1. 關注學校飲用水安全問題
本會一直密切留意事態發展,日前致函政務司司長,促安排為全港學校驗水,並設立專頁,為學校提供驗水參考資料、本會行動資訊等。

2. 正視合約教師問題
會長馮偉華於9月24日,在《明報》撰文,題目為〈我們還想年輕人成為教師嗎?——合約教師的成因與傷害〉,道出現時出現中小學合約教師的成因,促請教育局處理問題。

3. 舉行多項健康、旅遊及教師講座
今月舉辦數個健康講座,分別讓會員認識便秘問題、分享抗衰老秘訣卵巢癌與藥物治療等。旅遊方面,介紹挪威北極光、峽灣海上之旅。本會與職工盟培訓中心合辦,校園危機處理與傳媒應對技巧講座,請到資深傳媒人吳志森先生為大家講解。

4. 響應國際教育聯會
(Education International)呼籲「捐助多明尼加」風暴災民
位於加勒比海的島國多明尼加,日前遭受熱帶風暴吹襲,造成嚴重破壞。理事會響應國際教育聯會發起捐助行動呼籲,捐款2萬港元,並於旺角和銅鑼灣的服務中心設置捐款箱,收集會員善款。

5. 理事變動
本會理事會秘書謝煒珞老師提出辭去理事之職。理事會於2015年9月21日舉行的第21屆第17次會議上接受其呈辭,並按會章規定,通過其職位由非專職理事王潤泉老師補上,即時生效。理事會對謝老師多年為本會作出的貢獻,謹此表示衷心感謝。

歡迎會員給予寶貴意見:[email protected]

■ 第二十一屆理事會

你知道「文憑教師薪酬事件」嗎?(二之一)

權益及投訴部

>> 你知道「文憑教師薪酬事件」嗎? (二之二)

教協會全名為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現時擁有會員人數達9萬多,為香港最大單一行業的工會,自1973年創立至今42個寒暑。到底教協會成立的經過是怎樣的?可能你曾經聽教育界的前輩提及過,教協會與「文憑教師薪酬事件」有關。但到底「文憑教師薪酬事件」又是怎樣一回事呢?本文嘗試掀開這段發生在1971年至1973年,長達28個月的「文憑教師薪酬事件」,以及與教協會成立之間的關係。

文憑教師薪酬事件

港英政府在1971年2月24日宣布調低新入職文憑教師的起薪點,以最初級的三級文憑教師為例,其起薪點由原來的1,044元大幅降至889元,而原來的薪級架構也有不少變動。羅富國、葛量洪和柏立基三間教育學院的學生會深表不滿,批評減薪有辱教師尊嚴,分化在職和新入職的文憑教師,造成「同工不同酬」的情況。三間教育學院的學生會發起一連串的抗議行動,並聯同官校教師團體與港府展開談判

薪俸調查委員會在1971年8月發表報告書,由於公務員團體當時仍與政府商討文憑教師與護士的薪級架構,故報告書未有對文憑教師和護士提出薪酬建議。但不久便傳出護士方面與政府達成共識,而文憑教師起薪點雖獲調升至1,175港元,頂薪點卻被調低,加上政府有意取消過往文憑教師薪酬與護士掛的做法,並把薪級獨立於公務員的總薪級表,導致在職文憑教師也加入反對行列。當時,任職津貼小學、補助小學和官立小學的文憑教師,為保障專業權益而紛紛成立13個教育團體,共同成立「香港教育團體聯合秘書處」,由時任小學校長的司徒華先生出任主席…… 閱讀全文

帶遊學團 ,老師需自掏腰包?

權益及投訴部

每逢學校假期,不少中、小學均會透過安排各類境外遊學團、交流活動,讓學生到外地增廣見聞,這本來不是一件壞事。可是,有同工向本會反映,他們不但需要處理遊學團的事前準備工作、犧牲了放假休息及陪伴家人的時間出外帶團,校方更要求帶團的老師自掏腰包支付遊學團期間的開支,甚至要自付數千元的旅費。本會認為這有剝削僱員之嫌,遂致函勞工處查詢及向教育局反映問題,促請局方釐清教師因工作參與付費活動的費用安排。

勞工處在覆函中清楚指出「一般而言,若整個境外遊學團或交流團是屬於該教師職責及工作的一部分……通常不應要求僱員支付因工作需要而引致的相關費用」。就此,本會敦促教育局提醒學校在舉辦付費活動時,不應向教師收取因工作安排而引致的相關開支,以避免僱員的薪酬受到剝削。教育局於8月回覆本會指「資助學校可根據現行的安排,靈活調撥『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撥款,以支付教師因工作需要而帶領學生參加遊學團/交流活動等所涉及的隨團教師費用」註。

此外,本會在不同場合亦向教育局反映同工被迫「貼錢打工」的困境,教育局副秘書長(四)曾在本年6月12日的會議上表示,學校是沒有理由要求教師自費支付有關費用,局方承諾若有個別違規的學校,教協會可代同工反映,教育局會以個案形式處理相關投訴…… 閱讀全文

為誰而教

方景樂 

上星期天牧師講道的主題是「教育的核心價值」。有關的聖經經文是馬可福音9章33-37節,載錄如下:

33他們來到迦百農。耶穌在屋裏問門徒說:「你們在路上議論的是甚麼?」 34門徒不作聲,因為他們在路上彼此爭論誰最大。 35耶穌坐下,叫十二個使徒來,說:「若有人願意為首,他要作眾人之後,作眾人的用人。」 36於是耶穌領一個小孩過來,讓他站在門徒當中,又抱起他來,對他們說: 37「凡為我的名接納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就是接納我;凡接納我的,不是接納我,而是接納那差我來的。」 …… 閱讀全文

校委會權力不應濫用 必須從速交代理據

葉建源

>> 葉建源議員辦事處: 網頁  │ 面書

香港大學副校長任命一事,擾攘數月,校務委員會終於在9月29日在沒有合理解釋下否決物色委員會的推薦,這樣的結果無疑為港大的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敲響喪鐘。

我在暑假期間,與一群關心事件的港大校友組成校友關注組,密切跟進事情。我們將意見寫成議案,並在9月1日的畢業生議會特別會員大會高票通過。

關於重要人事任命的既有制度與行事習慣,我在9月29日向校委會全體委員提交了一封信,詳述一些重要觀點:

校委會歷來處理重要人事任命,都是馬上確認物色委員會的建議,以共識通過(即毋須投票),這個行事習慣並無明文加以規定。

因此我參考了立法會通過高級法官人選的辦法。根據《基本法》第88至90條,終審法院法官等一部分資深司法人員的任命,須由一獨立委員會推薦予行政長官,並須徵得立法會同意。立法會認為,此一「同意」屬實質權力;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就此作出詳盡的討論,其意見包括:

(一)根據基本法第88條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推薦委員會獲授予職能,就法官的任命向行政長官作出推薦。
(二)鑑於推薦委員會的成員是法律專業人士,最具資格(best qualified)考慮候選人的司法才能,法官任命的工作最好由該委員會執行。
(三)立法會不應重複推薦委員會在作出建議前所作的詳細商議過程。
(四)立法會在同意法官任命方面的權力是實在的,因立法會能擔當最後把關人,制止明顯有違公眾利益的法官任命。然而,該項權力只應在特殊情下行使,而立法會接納推薦委員會作出的提名,應屬憲制慣例。 ……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