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協報/特刊

霍立德:校本管理五常法初探

去年,教協將軍澳中心與香港五常法協會合作舉辦「五常法分享講座」和「五常法審核領袖(綠帶)證書課程—校園篇」,反應熱烈,深受歡迎。活動之後,仍有很多朋友查詢有關五常法在學校的應用問題。有見及此,筆者將於連續三期《教協報》為此題目作簡單介紹,希望能讓大家對「五常法」有更多的認識。 …… 閱讀全文

蔡春梅:斯是陋室,惟汝德馨

「山不在高,有仙則名;水不在深,有龍則靈。斯是陋室,惟吾德馨。」初中時所讀的一篇〈陋室銘〉一直深印腦中,從前欣賞劉禹錫的賢德之餘,更欣賞他可在被貶後樂觀面對人生,安貧樂道。

時至今天,一篇古文,仍能確實反映現實生活。要在香港有一室,對一般平民百姓來說,「室」的確只能夠是「陋」的。可幸的是我的陋室並不寂寞,因為當中有很多「白丁」的故事。我的蝸居並不因我而變得高尚,卻是因為一班往來其中的「白丁」而變得溫馨。 …… 閱讀全文

陳國權:談「投票暴力」

從傳媒報道得悉有人放言表示絕不贊成「投票暴力」云云,且略談一二。

「暴力」行為「強悍粗野」,是以力服人的手段。「投票暴力」當然並非指「在選民投票期間出現的暴力行為」,卻是直指「選民用投票形式施行暴力」。曾在網上閱得一文〈投票,只是民主中最暴力的形式〉,單看題目相當嚇人,不過,這只是作者譁眾的筆法,其重要訊息卻是:「選舉投票制度,充其量只能成為提供決策合法性來源的形式民主,要確保民主價值的實踐,需要配合很多其他機制。……民主的核心價值是基於平等共和主義下的尊重、溝通、妥協。」作者一再說明價值觀念上分歧的人民如何「協同」當家作主的藝術。這個說法實在不無道理。<!–more–>

在選舉中被選民唾棄,在合法會議的民主投票過程中輸掉,竟然撒野頓地嚷著遭人「欺壓施暴」,甚或指罵為「民主霸權」。昔日魯迅的文藝腔謂之「阿 Q 精神」;當前的通俗說法是「輸打贏要心態」。竟然有這樣的「邏輯思維」和「民主素養」,叫人感到可笑和可悲:按照我的意見通過動議就是「投票理性平和」;反對我的觀點而否決有關提議便是「投票暴力野蠻」!

在民主的發展過程中,學會尊重、懂得溝通和願意妥協至關重要。選民投下神聖的選票,會議成員按常規表達意向的一票,豈是掄棒揮刀的暴民?如此輕率的斥責投票者「施行暴力」,實在侮辱了投票者的人格和智慧。

(作者為教協理事)

何志偉:「430 」的迷思

新一屆理事正式上任,各位或許會發現新一期的《教協報》出現了很多新的專欄。當我起初構思新專欄的方向時,著實沒有甚麼頭緒,後來,我想到同工們在忙碌的工作中,仍抽空閱讀《教協報》者,或許希望能夠從中舒緩工作壓力,因此,我也希望在這專欄中分享一些在課堂以外的生活點滴,藉此喚起同工們的共鳴。 …… 閱讀全文

陳仁啓:聽雨閑話

童年,生活在閩南農村。鄉間的孩子最無憂無慮。初夏雨天的午後,懶洋洋地躺在紅漆框、雕上金漆《三國》、《穆桂英掛帥》等故事的大床上。屋外,雨打在紅瓦上、樹葉上、大麻石上……聽著這滴滴答答的聲音,睡著了。小酣過後,雨停了,黃昏已至,夕陽的餘暉透過小窗映在紅漆床上。童年的這種閑情無時無刻縈繞在我的腦海裡。 …… 閱讀全文

金浩暉:KANO——贏在起跑線的反思

復活節假,觀看了〈KANO〉。〈KANO〉是一部描述台灣日治時期嘉義農林棒球隊的台灣電影。電影描述在1931年的日本殖民地台灣,一支由原住民、日本人和漢人組成的嘉義農林棒球隊,在新教練近藤兵太郎指導之下,拿下全島冠軍並遠征第17屆夏季甲子園大會的故事。

綜觀不少影評,觀眾們大多欣賞嘉農球員的熱血、堅毅與認真。的而且確,他們是值得欣賞的。但我更欣賞是KANO隊的近藤教練,嘉農隊從未戰勝一場比賽,當時沒有人看好這一隊伍,更有人認為由三個不同民族組成的隊伍只是一支雞尾酒隊伍。面對這情況,近藤教練不但沒有氣餒,反而更加堅持自己對嘉農隊的信任。 …… 閱讀全文

田方澤:杏壇新人

新欄名「杏檀新知」,友人笑言抄三色台舊節目「婦女新姿」,實是巧合。真要說的倒是杏壇新人們的故事。
身邊不少年輕教師,步上講壇,滿腔理想,可是現實常是諷刺地不如人意。友人甲君在馬料水大學畢業,持通識科教育文憑,懂電腦、持有領隊執照,一心入行。第一年只能找到一份教學助理工作,月薪一萬。除了要準備教材,也要協助帶遊學團和教學。上司見他是能人、態度也勤奮專注,結果第一年結束,學校津貼用完,不獲續約。 …… 閱讀全文

馮偉華:學生充權

去年城大和理大相繼宣佈將停辦自資的兼讀制社工銜接學位課程,令社工副學位畢業生完全喪失兼讀的升學渠道,而全日制的銜接學額又嚴重不足,日後社工同學想升學,可謂困難重重。因此,我與關注副學位大聯盟開始組織受影響的社工副學位學生,透過集體力量,爭取城大和理大續辦課程。

我們首先透過不同院校的同學串連和在面書上呼籲,組成了幾百人的班底,成員來自城大、理大、明愛專上學院、港專和教院,然後召開大會,向同學詳細分析問題的成因及不公義之處,大家一起商討訴求和爭取策略,最後選出代表,組成社工銜接學位關注組,全力爭取續辦課程。

除了去信兩大要求續辦課程,關注組更藉城大召開校董會會議時,組織了請願和遞信行動,向校方游說施壓;另一方面,亦同時游說立法會議員支持,並向立法會提出正式申訴,凸顯兩大忽視同學升學出路,欠缺教育承擔,罔顧社會責任,而教育局在政策上失誤,不但抽走原有資助,更令兼讀制的銜接學位課程全線萎縮,同學升學無門。

結果,最近理大和城大相繼回覆,承諾原則上會續辦課程,關注組及同學的努力終於換來成果。同學從無助無奈,進而明白和掌握政策的不公義,拒絕逆來順受,繼而透過集體力量,以不卑不亢的態度據理力爭,加上策略運用得宜,終於取得成功。實質的成果固然重要,但作為教育工作者,我更加珍視同學在過程中的意識提升和充權經歷!

(作者為教協會長)

張耀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簡史 之十九
重建法制:體制改革的困境(七)

香港律政署編制中的刑事檢控部門,由刑事檢控專員領導,代表香港政府負起刑事檢控工作。在中國,負責刑事檢控的是人民檢察院。檢察院權力之大,凌駕人民法院,甚至可能凌駕公安。要了解中國政法機器的運作,有必要了解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早於1954年已頒布。80年代頒布新憲法,人民檢察院成為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公民進行監督的機關,包括追究刑事責任。於是,檢察院與香港律政署刑事檢控組最大分別在於除了刑事檢控,它還負責監督國家機關人員與人民。

檢察院對公安的監督權包括如下:遇有檢察院認為該立案而公安未有立案的,檢察院有權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及或指示公安機關立案。如檢察機關批示「逮捕」,公安應當執行。這裡有必要說明,「逮捕」與「拘留、關押」在大陸的概念跟我們的理解很不同:劉曉波、許志永等等不計其數的人權運動份子都是在被「拘留、關押」、與外界斷絕音訊多月後,外界才忽然聽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宣布。對於被告人來說,被公安「拘留、關押」,與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沒有分別。  …… 閱讀全文

余惠萍:教師的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三)

夏案的原訟法官要澄清三個互相關連的問題:誰人要負責任?要負多大責任?堅實的答案要立基於確認的事實,即呈堂而確認了的證據與證供。民事訴訟的「取證標準 standard of proof」,與刑事案的「毫無合理疑點 prov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要求不同,只要是51對49便能判定誰是誰非。但,當「事實」有兩個版本時,法官接納那一個,亦要依循恰當的法律原則。

再者,法官的睿智顯示在,容或案件的拼圖中存在著缺塊,若他的判決能立足於確認了的「事實」,以及從這等事實合乎邏輯地推出結論,那便是堅實的裁決了。由於上訴庭維持原判,即夏同學的上訴失敗,所以從上訴庭的判決可以同時了解到原訟庭的審判。上訴庭基本不再審理「事實」,而只檢視原訟庭裁決時是否有錯用法律原則或曲解證供,她處理了兩個法律問題並提出一個附加意見。 ……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