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及投訴部
自教育局於2005/06學年實施「整合代課教師津貼」(下稱津貼)(註)後,本會收到不少同工的來電,查詢學校制訂的代課措施是否合理;本部了解後,認為部分學校在執行上有機會違反《僱傭條例》或《資助則例》。以下為學校制訂代課措施的常見謬誤及洐生的問題。
教師每年只有2.5天病假?
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後,教育局會以一筆過的津貼(即「整合代課教師津貼」)(公式:2.5天×核准編制內的教師數目及以特定撥款聘請的臨時教師數目×代課教師日薪額),替代以往校方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向教育局申請代課津貼的安排。教師放取少於30天的假期,校方便需要自行運用津貼聘請臨時代課教師,至於教師放取30天或以上的假期,學校仍可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向教育局申請發還有關代課款項。根據教育局的指引,津貼之目的是讓學校靈活運用這筆撥款,免卻校方需要在逐次聘請臨時代課教師後申請津貼的麻煩。
然而,不少學校卻將計算津貼的公式錯誤演繹為教師一年只許放取2.5天的病假之說。《資助則例》規定,常額教師在其首年的服務可獲病假28天,以後服務每滿一年可再獲病假48天,累積病假最高可至168天,絕非每年只有2.5天病假。同時,《僱傭條例》列明僱員放取病假是獲法例保障而毋容爭議的。 ……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