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
參加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之教師,須受公積金規例之條文管制。公積金規則乃法定之規則,按照《教育條例》之規定制訂。下開為規則之若干重點之摘要,以便參考。
由1980年9月1日起,政府發給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僱主供款之補助金,乃按下開之比例計算:
僱主供款
供款無間斷之服務年資 | 僱員薪金之百分率 | |
不足10年 | 5% | |
超過10年但不足15年 | 10% | |
超過15年 | 15% |
僱員之供款一直保持 5%。
每名供款人獲保證每年可得其供款帳額百分之五之紅利。如公積金無力派足所保證之紅利,則可向政府貸款,以補足不敷之數(該貸款須予償還,但毋須繳付利息)。倘公積金尚有未清還之貸款,則不能宣布派發增添紅利。
倘供款人在正常情形下退出供款,其利益將根據其供款無間斷服務年資之長短,按下開之標準方法計算:
退出供款時所得之利益
供款無間斷之服務年資 | 供款人本身之供款 及其供款帳額所得之紅利 |
政府捐助金額及 捐助金額所得之紅利 |
不足5年 | 100% | 無 |
不少於5年但不足6年 | 100% | 50% |
不少於6年但不足7年 | 100% | 60% |
不少於7年但不足8年 | 100% | 70% |
不少於7年但不足9年 | 100% | 80% |
不少於7年但不足10年 | 100% | 90% |
不少於10年 | 100% | 100% |
提款申請
供款人退休或終止教學,可填妥提款申請表格,辦理退還公積金的手續。提款申請表格可向教育局公積金組或各區域教育服務處索取。由於此種表格為永久性的會計紀錄,並供核數之用,所以教育局不會接納表格的影印本以辦理退款事宜。
凍結帳戶
供款人若暫停教學,且有充份理由,可向教育局申請凍結帳戶的保留供款文章及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