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問答 - 聘用 > 第1頁(本頁) │ 第2頁 │ 第3頁 │ 聘約樣本
各類教師聘用合約的分別
資助學校常額教師 | 資助學校合約教師 (以現金津貼聘請) 私校/直資學校教師 |
官立學校 公務員教師 |
|
遵守《僱傭條例》 | √ | √ | X |
遵守《資助則例》 | √ | X | X |
誰為僱主 |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註1] |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 政府 |
與教育局的關係 | 除了《教育條例》(第279章) ,亦透過 《資助則例》 及行政指令監管學校 | 透過 《教育條例》 及行政指令監管學校 | 由教育局管理 人事安排 |
合約期 | 。長約,首兩年為試用期, 之後毋須逐年簽約。每年簽約,首兩年為試用期 (以上兩種均為長約教師) |
通常是定期合約, 合約期由學校決定 |
公務員條款聘用 |
薪金 | 按教育局規定 | 學校自行規定 | 按公務員規定 |
退休保障 | 津貼/補助學校公積金 | 強積金 | 公務員退休金計劃 或 公務員公積金計劃 |
解約 ^ | 除受 《僱傭條例》(第57章) 保障外,也須經 《資助則例》 列明的解僱程序 | 。約滿即止或 。按合約規定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根據 《僱傭條例》 |
主要根據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公務人員(紀律)規例》 和 《公務員事務規例》 |
其他服務條件 | 根據 《資助則例》 , 較《僱傭條例》 佳 |
根據 《僱傭條例》 | 主要根據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 《公務人員(紀律)規例》 和 《公務員事務規例》 |
^ 僱傭合約不予續約亦會視作為解僱
[註 1]
- 根據《教育規例》(第279A章) 第76條規定﹕
(1) 如任何教員將受僱在學校 —
(a) 擔任某個在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或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的教員職位;或
(b) 而僱用為期不少於6個月,
其聘用須由學校的多數校董批准。
(2) 如任何教員是受僱在學校 —
(a) 擔任某個在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或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的教員職位;或
(b) 而僱用為期不少於6個月,
其解僱須在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的會議上由學校的多數校董批准。
解僱程序 [註2]
(適用於資助學校常額教師)終審法院在高翰儒案(FACV8/2011, 段7(3a))表明,《資助則例》屬於僱傭合約一部份,校董會解僱老師,必須按《資助則例》的規定。
成立法團校董會後 聘請的資助學校常額教師 |
成立法團校董會前 已受聘的常額教師 |
|
試用期內 | 教師表現未如理想,經建議/警告後並沒有作出改善,校方須給予一個月通知期解約。 | 最少要經口頭警告,並給予改善期,如沒有改善,校方須給予一個月通知期解約。 |
試用期滿 | 發出兩個書面警告後(每次發出書面警告後,校方須給予教師最少一個月的改善時間,副本必須給教育局,教育局在有需要時會作跟進),教師表現仍未如理想,校方須給予三個月通知期解約,但校方必須通知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 經口頭及書面警告(副本需呈教育局,教育局也會派員到校了解),發出書面警告後,校方須給予教師最少一個月的改善時間。教師表現仍未如理想,校方須給予三個月通知期解約,但校方必須在打算解僱教師時通知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
[註 2]
- 《中學資助則例》 (1994年) 第57條、Appendix 6、7;
- 《小學資助則例》 (1994年) 第57條、Appendix 7、8;
- 《資助學校資助則例》 第13.5條、
Compendium to Code of Aid for Aided Schools《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匯編》 Section 6 -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1998年) 第62條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Appendix 7 (Teaching Staff’s Contracts)
Appendix 8 (Procedure to be followed in Case of Dismissal or Termination of Appointment of a Teacher) -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第二冊(實用中學及技能訓練學校) (1998年)
第64條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Appendix 6 (Teaching Staff’s Contracts)
Appendix 9 (Procedure to be followed in Case of Dismissal or Termination of Appointment of a Teacher)
[註 3] 教育局於2016年2月29日回覆教協會查詢﹕「若本局懷疑學校在紀律行動的程序上未能符合有關規定或收到教師的相關投訴,定會作出跟進調查」(節錄)。詳見2016年5月30日出版第658 期《教協報》「權益與專業」專欄﹕教育局是否調查警告 關鍵在你的投訴
教育局於2017年7月20日發出通告第10/2017號《善用教學人力資源》指出:
- 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用的正規教師屬核准編制內的正規教師,其薪酬及假期福利、聘用和解僱事宜與一般正規教師無異;
- 如學校在運作上沒有實際需要及切實理由,不應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用正規教師。學校更不應以此聘任形式作為人事管理手段;
- 根據《資助則例》首次受聘於資助學校的正規教師一般須經兩年的試用期,因此,學校毋須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用正規教師以決定是否作長期聘用。
- 不應長期或凍結過多晉升職位;
- 應在聘書列明教師的職級及受聘方式;
- 給予合理簽約期及提供聘約副本;
- 學校應在教師(包括合約教師)離職時,向他們發出服務證明。